第22部分 (第1/4页)
陈氏坚持觉性未曾对她用过迷药,她之委身于觉性是两情相悦。
官府的判决是,所有嫌犯(包括那些张贴传单者)都不是真正的剪辫妖党(手里握着这样有价值的证据,本来应该是很容易讨好焦虑的弘历,让他感到满意的!)。和尚觉性按“和奸有夫之妇”律,“杖一百徒三年”(他的罪行因妄供别人授其进药而加重——虽然是因畏刑而妄供)。陈氏被判枷号一个月,但允许折赎。本夫刘三元有权决定陈氏的去留。觉性的同伴均无罪释放。
到了10月2日,失望的弘历得出了自己的结论:叫魂案犯遍布各地,但是跃党的核心却不断地从一省转移到另一省。他们从江苏北移到山东、直隶和热河以后,现在看来显然正西行到山西、陕西和长江中游地区。他们的踪迹从一省消失后,又从另一省冒出来。不仅如此,现在已很明显,这些妖党还妄图通过恐吓民众自割发辫来挑起一场剃发的政治危机。弘历之所以确信这一点,是因为一旦官府正式发布禁令,人们自割发辫以防范剪辫妖木的做法实际上就停止了。这表明,防范剪辫妖术的做法“本自无稽”(即在民间信仰中原来并不存在这样说法),“必系奸徒造作邪说,诱惑愚民”。迄今为止抓获的案犯都是些小喽罗,一定还有预谋反叛的角色躲在后面,他们的目的则在于“破坏国家定制”(即剃发制度)以逞其逆谋。
三天后,弘历又在给各省督抚的一份不同寻常的上谕中从新的角度进一步发挥了这些诛心的论断,强调妖党可能企图通过挑起百姓对官府的仇恨,来发动一场大叛乱。地方官府的严厉措施则会引起百姓的警恐,“或致激而生变”。而奸党则可以作壁上观,坐收渔翁之利。虽然不能因为害怕激怒民众而停止清剿,但各省官员应“毋纵毋苛”,既确保无辜者不受伤害;又不让罪犯逃脱。对各省围捕的和尚和乞丐则应审慎处理。在初审案犯时,应力求不带偏见。审判官既“不可轻事刑求”,亦“不得滥行锁禁”。如果“确有可疑情状”,自当动用一切手段进行审讯。否则,就应开释案犯。看来,弘历在这里为确定案子的“可能缘由”,定下了一个原则,审案的过程分两个阶段,在对案子的早期调查中,不应对案犯使用刑罚和长时间监禁。不过,应有的谨慎并不意味着放松对正犯首恶的追缉。这些人一定还在江南,其人“非系奸僧肆恶。即属读书失志之人,其心甚险,而其违甚秘”。对这些奸党“务须严密侦寻”,不仅对太湖一带的传统匪巢,而且对“幽僻村居、荒废庵宇”均应彻底搜查。至于在这样一场凶猛全面的清剿中如何才能避免伤及无辜,弘历把这个问题留给他的各省官员去伤脑筋了。
一个冥顽不化的嫌犯
下面这个关于大术师明远的案子很快就会使我们看到,弘历这些自相矛盾的指示对各省督抚们来说是多么难以贯彻。按照我们已在第四章中看到过的明远九徒韩沛显的供词,明远本应在海州三教寺等待替他割辫的门徒,但迄今为止他一直在同官府捉迷藏。在浙江,巡抚永德的手下把全省的寺庙都篦了一遍,终于找到一个法名明远的和尚,并迅速将他解往承德审问。但是,真正的明远好像直到10月9日才在安徽的台肥附近被抓获。在当地一个小庙有个叫玉明,但法名又叫明远的和尚因剪辫而被拿获。从他的身上搜出了一个木偶,一块写有符咒的布,两枚可疑的术戳,一个奇怪的招牌和一把剪刀。但他身上并无发辫。明远告诉审判官,他依靠化缘和看病(正如韩沛显供词所说)为生07月26日,他携一毛驴驮载行李出外化缘,走到离所住寺庙西北一百六十余里处寿州附近的一个村庄,他停下来在一口井边喝水。因为没有水桶无法打水,他便走向一村屋,那儿有三个小孩在门口玩耍。他同他们借水桶,但没有人理他,他随手拍了下一个小孩的头,忍渴赶路。走不出二三里,他被几个村民逮住。他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