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章 法律无情人有情 然健正道是沧桑 (第3/3页)
就引咎辞职。” 丁一平斩钉截铁地说。
他当场要了纸笔写了辞职书,呈交监察署,说一声回家收拾物品,对亲属作些安排,准备坐牢。
主任望着往日英雄的背影,一声叹惜!
三天后,丁一手被刑事拘留,一周后批准逮捕,再一周后开庭审理。丁一平委托姚敬明律师为被告辩护人。
开庭这天,旁听席上座无虚席。丁一平因伤剃光了头坐在被告席上,神情忧抑,目光迟钝。
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并出示相关证据:
一, 李秀珍儿子李再宽的亲子鉴定书。
二, 李秀珍居所邻居的证言笔录。
三, 大数据控制中心提供的丁一平与李秀珍同居天数统计表。
四, 丁一平与李秀珍携手并肩带着儿子游乐的相片和部份录像。
五, 贾玉红寻根问底查到电脑中隐藏止痛消魂汤的日记本。
六, 查抄到的字典和字典中夹有的‘某某桃’叶片。
七, 查抄到的止痛中草药一枝蒿、强盗药、生麻黄干品和用上述三种药煎熬好的汤剂。
八, 贾玉红临终喝的保温杯及杯中残余物的化验单。
九, 贾玉红询问儿子上述三种药,并因此认识这三种药的经过。{侦察员讯问丁永康的笔录。}
法庭上控、辩双方展开唇枪舌战,十分激烈。
辨方及证人强调被告完全出于同情李秀珍失去两个亲生儿子的不幸,加上互为救命恩人,情愫难以分割,属于婚外情人而非夫妻关系;贾玉红自杀纯属个人自愿。有自行录像为证。电脑中的蓄存信息属个人隐私,被告加有两层密锁,说明他的隐蔽性很强,不愿告诉他人;字典中夹叶片儿是十分常见的平常行为,不能因此杜撰为暗示,法律不是写小说,要有真凭实际。
控方称:单纯的一夜情,或偶尔的藕断丝连的相处,作为婚外情看待在情理之中,而丁一平与李秀珍每周定时同居有邻居证实,有大数据统计表为凭,李秀珍不要婚姻,不管主、客观意愿如何,因丁一平已登记结婚,她无法得到合法婚姻而已,只是非法同居{即非法婚姻},如双方均没有合法婚姻时,这种非法同居属于非法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也不受法律制裁。但是像丁一平这样已有合法婚姻者,又与另一女人有非法同居关系,法律应认定为重婚{即使合法妻子包容忍让也不行}。关于贾玉红自杀属于自主决定,控方无异议;然而常规自杀方式:如上吊、投河、割腕,抹脖子等方式,亲属顶多是监护不力的责任,不构成犯罪。而丁一平有祖传秘方{祖父明文规定不准外传},他保管失控,贾玉红方能查找到;四种药一般人不认识,而贾玉红可以在家中存放药材的地方,轻易获得;字典夹叶片不合常理,查看他的大量书籍,夹的书签都是精美工艺品,唯有常用工具书‘字典’中夹一片‘某某桃’叶片,认定为暗示一点也不牵强附会。综上所述丁一平间接协助贾玉红自杀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名成立。请法庭参考被告动机、认罪态度,予以判刑。
法庭上经过充分辩论,大体事实清楚。主审法官讯让被告最后陈述,丁一平挺胸站立,他说:
“法律只讲事实,只重证据,法律无情人有情!我认罪伏法。但我不后悔,我爱人间真、善、美,我按心路走人生历程,甘愿受法律严惩,无论判决结果如何,我决不上诉!谢谢法官,谢谢律师,谢谢证人,谢谢听众。”
丁一平被押坐在被告席上,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