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8章 净化出来的纠纷(四) (第1/2页)
6.第二次交锋
原告劳竞芳诉被告越海市第六中学人身损害赔偿案开庭。
劳峥嵘早早就来到法庭外等待,离开庭时间还有十分钟,一位年轻的女子飘然而至,女子的模样似乎见过,对了,女子就是方甸园。奇怪的是,方甸园的身后还跟着另外两位年轻的女子。
方甸园也看见了劳峥嵘,主动走前打招呼:“劳律师,我们又见面了。”
“你来这里……有何贵干?”
“我是劳竞芳的代理人,咱们又要对庭了。”
法庭调查开始。经原告劳竞芳申请,审判员宣布,因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法庭不公开审理。劳竞芳没有出庭。
方甸园宣读起诉状。审判员转向劳峥嵘:“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吗?”
“不同意。”
“理由是什么?”
劳峥嵘回答:“原告诉称的被搜身一事不存在,被告采取的安全措施不是搜身。”说完这话,劳峥嵘的心里“咯噔”了一下。
审判员转向方甸园:“原告,请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
方甸园拿出自己作为原告的那份判决书。审判员问:“原告,本案诉称的搜身事件发生在什么时间?”
“去年4月20日。”
“你举出这份判决书想证明什么?”
“被告多次对入校学生进行搜身。”
审判员再转向劳峥嵘:“被告,对原告的这份证据有异议吗?”
“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这份判决书所涉及的事情发生在本案之后,跟本案无关。”
审判员又转向方甸园问:“原告,还有其他证据吗?”
“有。这是当天学生排队进入校门的照片,出现在社交媒体上。可以看到男女安全检查员正在对学生进行搜身。”
审判员继续问:“原告,这张照片有原告本人吗?”
“原告在队伍的中间,没有进入校门。安全检查是在校门处。”
“还有其他证据吗?”
“请求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的姓名?”
“一个是周倩影,一个是丛爱花。”
审判员宣布:“现在传周倩影到庭。”
一位年轻女子走进法庭,她就是刚才跟随方甸园的女子之一。审判员询问姓名、住址并告知作伪证应当负的法律责任。最后问周倩影:“证人周倩影,你听清楚了吗?”
“听清楚了。”
“当时你看到了什么?”
“我看到那个女安全检查员从劳竞芳的上衣口袋里掏出一张纸,说了一句话‘哦,情书’,旁边有学生围过来看。”
“你当时在哪里?”
“我就在劳竞芳的后面。”
“你跟劳竞芳什么关系?”
“我们没有关系。”
劳峥嵘闻听,脑袋“嗡”的响了一下,心跳也在加速。审判员要求周倩影退庭,问劳峥嵘对证人周倩影的证言有无意见。也许是心不在焉,劳峥嵘语无伦次地回答:“没……没意见,不过……没有意见。”
审判员再传丛爱花到庭,丛爱花的证言与周倩影相同,丛爱花当时在周倩影的背后,是围观的学生之一。
庭审结束,法庭当庭作出判决:尽管被告否认对原告进行搜身,但原告提交的证据已经形成链条,相互之间可以印证,被告对原告的身体进行非法搜查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了损害,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和其他人身权益。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5000元。
回到家里,劳峥嵘反而平静了很多,他问劳竞芳:“竞芳,你是怎么找到这个代理人方甸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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