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部分 (第1/4页)

满了欢乐。我感觉到自己生气勃勃,因而欣喜万分。“给”比“得”带来更多的愉快,这不是因为“给”是一种牺牲,而是因为通过“给”表现了我的生命力。

如果我们把这一原则用来解释各种特殊的现象,就不难认识这一原则的有效性。最基本的例子可以在性范畴里找到。男子性行为的最高峰就是一种给的行为:男子把自己的性器官交给女子,在达到性高潮的一刹那,他把精液给予对方。只要他不是阳痿,他就必须这么做。如果他不能给,他就是阳痿。女子也是如此,只不过表现形式复杂一点罢了。女子交出自己,她打开通向女性内部的大门,在接受的同时她也给予,如果她没有能力给,而只能得,她就是性冷淡。在女子身上给的行为还表现在她作为母亲的作用上。她把她的养料给予她肚中的胎儿,后来又给婴儿喂奶和给予母体的温暖。对女子来说不能给是极其痛苦的。

在物质世界范畴内给是财富。不是拥有财物的人是富裕的,而是给予他人东西的人才是富裕者。害怕受到损失的吝啬鬼,不管他拥有多少财产,从心理学角度来看,他是一个贫穷和可怜的人。愿意把自己的东西给予他人的人却是富有的,他感觉到自己是一个有能力帮助别人的人。只有那些连生活必需品都没有的人才不能体验帮助别人的乐趣。但是日常生活经验告诉我们,衡量有没有足够生活必需品的标准既取决于人的实际财产,也取决于人的性格本质。众所周知穷人往往比富人更愿意给。尽管如此,超过一定限度的贫困往往使许多人无法给,恰恰这一点是十分令人懊丧的—这不仅仅是因为从中可以看到穷人的贫困,同时也是因为穷人被剥夺了给所带来的欢乐。

但给的最重要范畴还不是物质范畴,而是人所具有的特殊范畴。一个人究竟能给予别人什么呢?他可以把他拥有的最宝贵的东西,他的生命给予别人。但这并不一定意味着他一定要为别人献出自己的生命,而是他应该把他内心有生命力的东西给予别人。他应该同别人分享他的欢乐、兴趣、理解力、知识、幽默和悲伤—简而言之一切在他身上有生命力的东西。通过他的给,他丰富了他人,同时在他提高自己生命感的同时,他也提高了对方的生命感。他给并不是为了得,但是通过他的给,不可避免地会在对方身上唤起某种有生命力的东西。因此他的给同时也包括了使接受者也成为一个给的人,而双方都会因为唤醒了内心的某种生命力而充满快乐。在给的行为中诞生了新的东西,给和得的人都会感谢这新的力量。这一点表现在爱情上就是:没有生命力就是没有创造爱情的能力。马克思极其优美地表达了上述思想。他说:“如果你以人就是人以及人同世界的关系是一种充满人性的关系为先决条件,那么你只能用爱去换爱,用信任换取信任。如果你想欣赏艺术,你必须是一个有艺术修养的人;如果你想对他人施加影响,你必须是一个有艺术修养的人;如果你想对他人施加影响,你必须是一个能促进和鼓舞他人的人。你同人及自然的每一种关系必须是你真正个人生活的一种特定的、符合你的意志对象的表现。如果你在爱别人,但却没有唤起他人的爱,也就是你的爱作为一种爱情不能使对方产生爱情,如果作为一个正在爱的人你不能把自己变成一个被人爱的人,那么你的爱情是软弱无力的,是一种不幸。”不仅在爱情上“给”意味着“得”。教师向他的学生学习,演员受到观众的鼓舞,精神分析学家通过治愈他人的病而治愈自己的病也都如此,先决条件是给的人不应该把对方看作是他帮助的对象,而应该同对方建立一种真正的、创造性的紧密关系。

有没有能力把爱情作为一种给的行为取决于人的性格发展,这一事实似乎没有必要加以强调了。取得这一能力的先决条件是人要有一种占主导地位的生产性倾向。持有这种态度的人就克服了他的依赖性、自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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