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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於國民大會問題:中共方面提出重選國民大會代表,延緩國民大會召開日期及修改國民大會組織法、選舉法、和《五五憲法草案》等三項主張;政府方面表示:國民大會已選出之代表,應為有效,其名額可使之合理的增加和合法的解決,五五憲法草案原曾發動各界研討,貢獻修政意見;因此雙方未能成立協議。但中共方面聲明:中共不願見因此項問題之爭論而破裂團結,同時雙方均同意將此項問題,提交政治協商會議解決。
四、關於人民自由問題:一致認為政府應保證人民享受一切民主國家人民在平時應享受身體、信仰、言論、出版、集會結社之自由,現行法令,當依此原則,分別予以廢止或修正。
五、關於黨派合法問題:中共方面提出:政府應承認國民黨共產黨及一切黨派的平等合法地位;政府方面表示:各黨派在法律之前平等,本為憲政常軌,今可即行承認。
六、關於特務機關問題:雙方同意政府應嚴禁司法和警察以外機關,有拘捕,審訊和處罰人民之權。
七、關於釋放政治犯問題:中共方面提出:除漢奸以外之政治犯,政府應一律釋放;政府方面表示:政府準備自動辦理,中共可將應釋放之人提出名單。
八、關於地方自治問題:雙方同意各地應積極推行地方自治,實行由下而上的普選,惟政府希望不以此影響國民大會之召開。
九、關於軍隊國家化問題:中共方面提出:政府應公平合理地整編全國軍隊,確定分期實施計劃,並重劃軍區,確定征補制度,以謀軍令之統一。在此計劃下,中共願將其所領導的抗日軍隊由現有數目縮編至二十四個師至少二十個師的數目,並表示可迅速將其所領導而散布在廣東、浙江、蘇南、皖南、皖中、湖南、湖北、河南(豫北不在內)八個地區的抗日軍隊著手復員,並從上述地區逐步撤退應整編的部隊至隴海路以北及蘇北皖北的解放區集中;政府方面表示:全國整編計劃正在進行,此次提出商談之各項問題,果能全盤解決,則中共所領導的抗日軍隊縮編為二十個師的數目可以考慮。關於駐地問題,可由中共方面提出方案,討論決定。中共方面提出:中共及地方軍事人員應參加軍事委員會及其各部的工作,政府應保障人事制度,任用原部隊人員為整編後的部隊的各級官佐,編餘官佐,應實行分區訓練,設立公平合理的補給制度,並確定政治教育計劃;政府方面表示:所提各項均無問題,亦願商談詳細辦法。中共方面提出:解放區民兵應一律編為地方自衛隊;政府方面表示:只能視地方情勢有必要與可能時,酌量編置。為具體計劃本項所述各問題起見,雙方同意組織三人小組(軍令部、軍政部及第十八集團軍各派一人)進行之。
十、關於解放區地方政府問題:中共方面提出:政府應承認解放區各級民選政府的合法地位;政府方面表示:解放區名詞在日本無條件投降以後,應成為過去,全國政令必須統一。中共方面開始提出的方案為:依照現有十八個解放區的情形,重劃省區和行政區,並即以原由民選之各級地方政府名單呈請中央加委,以謀政令之統一;政府方面表示:重劃省區變動太大,必須通盤籌劃,非短時間所能決定。同時政府方面表示:依據蔣主席曾向毛先生表示,在全國軍令政令統一以後,中央可考慮中共所薦之行政人選,收復區內原任抗戰行政工作人員,政府可依其工作能力與成績,酌量使其繼續為地方服務,不因黨派關係而有所差別。於是中共方面提出第二種解決方案:請中央於陝甘寧邊區及熱河、察哈爾、河北、山東、山西五省委任中共推選之人員為省府主席及委員,於綏遠、河南、江蘇、安徽、湖北、廣東六省,委任中共推選之人為省府副主席及委員(因以上十一省或有廣大解放區,或有部分解放區),於北平、天津、青島、上海四特別市,委任中共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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