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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有话要说: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及《国务院、中央军委(2001)48号文件》关于开展学生军训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军训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学生素质,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措施;是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技能、履行兵役义务、接受国防教育的基本形式之一。
第三条学生军训为必修实践课,凡在我校就学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应按本条例参加军事训练(港澳台留学生除外)。因身体缺陷或有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训练者,经教务处、武装部批准,可免除训练任务。擅自缺训者按旷课论处。
第二章军训的时间、内容与学分
第四条军训的时间为三周(其中含军事理论36学时),一般安排于新生入学后或在第二学年开学前进行。
第五条军训分为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两部分。军事技能训练的内容包括军事科目训练和思想政治教育。
第六条军事科目的主要内容是:解放军三大条令、队列、射击、三防、单兵战术、军体拳、拉练、内务管理等。政治教育的内容主要是:解放军优良传统、艰苦奋斗、集体主义和人生观、价值观等教育。
第七条军事理论教学内容是:我国国防、军事思想、中国武装力量、世界军事情况、我国周边安全环境、高技术武器装备、高技术战争。
第八条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共3个学分。军训的各项科目由军训指挥部组织考核验收,任何本科学生都必须取得本项学分(经批准免训者除外),否则不准予毕业。
第三章军训的组织领导
第九条学校成立军训指挥部,由一位校领导担任军训总指挥,由武装部长、学生部长、总务长办公室主任担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由武装部、学生部、教务处、校团委、宣传部、体育教研部、总务长办公室、学生社区服务中心、饮食服务中心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由武装部牵头负责军训的总体协调,并相应成立军训、政工、后勤保障三个工作组。军训组一般由武装部、教务处、体育教研部人员组成;政工组一般由学生部、宣传部、校团委人员组成;后勤保障组一般由总务长办公室、学生社区服务中心、饮食服务中心人员组成。各工作组分工合作,齐抓共管,保障军训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十一条军训期间,按部队编制成立军训团、营、连、排组织。团长、政委、营、连、排长由部队教官担任;副团长应由武装部副部长担任;副政委应由学生部副部长或团委副书记担任;营教导员由学校每年选调有关院(系)的党委副书记或院(系)副主任担任;连指导员、副连长由各系带队教师担任;副排长由学生行政班班长担任。
第十二条各院(系)成立军训领导小组,院(系)党委副书记或副主任任组长,学生组长、年级主任以及教务、学生、行政等科室人员为成员。
第十三条级(班)主任、辅导员原则上应作为带队教师参加军训,并跟班活动。各院(系)可按下列比例在班主任、辅导员中选配带队教师:2个班以下的院(系)1人,3至4个班的院(系)2人,5至6个班的院(系)3人,7个班以上的院(系)可酌情增加。女生人数较多的院(系),带队教师中应有一名女教师。
第四章军训机构、带队教师主要职责
第十四条军训指挥部主要工作及其职责:
1、根据国家教育部、解放军总参、总政军训大纲的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制定军政训练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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