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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女、王、贝勒、贝子、公及外戚等的婚嫁,

则由皇帝或皇太后亲自指定,清制谓之“指婚”。指婚显然是从拴婚发展而

来的。乾隆三年(1738年),由于宗室繁衍,人数太多,全由皇帝指婚很不

方便。于是乾隆帝将过去宗室子女婚嫁一概候旨指配,改为近支宗室仍由皇

帝亲指,远支宗室则自行婚嫁,皇帝不再过问。

清宫指婚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具体事宜由宗人府负责。每年岁末,宗人

府将宗室内皇帝叔伯辈贝勒以上子女、兄弟辈王以上子女中“及岁”(15岁)

者,查明三代履历、本身官衔、年岁生辰、姓氏、嫡庶所出等等,造册报知

宗人府管理大臣;数名管理大臣共同商议后,将所报名单中人按条件分为

一、二、三等,预为选配;再将名单缮写在“黄单”上,呈皇帝御览。如皇

帝阅后无异议,由宗人府管理大臣带领所选男性面见皇帝,皇帝满意即行指

婚,传旨:赐某女婚某男。自嘉庆时起,受汉族婚俗影响,近支宗室及岁之

女指婚前,还要将她们和预选额驸(满语,驸马之意)的生辰八字交钦天监

一一验看,再由管理大臣将八字相合的男女预订婚配。

皇帝的子女则属“特旨指婚者”,不统一指婚。

(2)满蒙通婚与满汉通婚

满族婚姻特重民族高下,一般男女婚嫁多以本族人为对象。由于满洲与

蒙古接壤,满蒙两族久有接触,互相婚嫁者亦为数不少。清皇室从政治需要

出发,为在夺取全国**和实现北部边疆的安定巩固中得到蒙古贵族的支

持,更加重视与蒙古贵族的婚姻联盟,所娶女子中,蒙古族占有相当大的比

重。仅据不完全统计,清初努尔哈赤、皇太极、福临、玄烨四帝娶的蒙古族

后妃就有14人。而乾隆十年(1751年)以前的清宫制度,皇室近支宗室的

未婚女性(公主、郡主、王公格格等)须全部指配给蒙古贵族子弟为妻。乾

隆十六年(1757年)以后,虽然将在京八旗勋旧世家子孙也列为宗室格格(满

语,小姐之意)指选额驸的人选范围,但皇帝指婚时仍要优先考虑蒙古贵族

子弟。即使在年龄条件不甚般配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如《大清会典事例》载,

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颙琰见当年指选的额驸均为在京八旗子弟,十分

不满,下旨曰:“我朝国初创建定制,近派及岁宗室之女,将年岁相当之蒙

古世族子嗣选指额驸。此次以蒙古内无年岁相当之子,备选额驸均未报出,

殊失结亲本意。凡指额驸著不必拘泥同岁,或年长三、四岁,年幼三、四岁

均可选指。嗣后每遇指选额驸,著将年长五岁、年幼五岁蒙古子嗣拣选报部。

倘有及岁隐匿不报者,一经查出,定行治罪。”可见满蒙联姻是一项带有强

制性的制度。

皇家及近支男性宗室则娶在京八旗勋旧世家的女子为妻。其方法:一是

由宫廷每三年在八旗中统一选一次“秀女”(即少女),选八旗官员之女年

13至16岁,面目姣好、身体健康者,以备皇帝选妃或为皇子、皇孙、亲郡

王及其子孙等近支宗室指婚;一是由近支宗室与八旗人家议定婚事,报皇帝

批准后再行结婚。

由于最初满洲汉人多为战俘、奴隶,地位极其低下,满清立国之初禁止

满汉通婚。如清太祖努尔哈赤和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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