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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妾的来源
妾,古为女奴之称,《说文》解释为“有罪女子,给事之得接于君者,从辛女。辛者,有罪之女也”。《释名。释亲属》:“妾,接也,以贱见接幸也。”。《汇苑》:“妾,接也,言得接见君子而不得伉俪也。”妾的来源主要有三:籍没、采选、劫夺。罪人妻女籍没入宫,自汉以后,已成定制。孝文帝母薄姬,吴孙权潘夫人,均在其例。采选之法亦始见于汉。汉法,每岁选民女人宫,以供御幸。劫夺,其例始见于魏明帝。《晋书&;#8226;五行志》:魏明帝“自初即位,便淫奢极欲,多占幼女,或夺士妻。”此外,尚有因私奔而未经明媒正娶的女子,她们的地位同于奴埠,被视为贱妾。
2。2纳妾的原因
2。2。1生理原因
在古代休妻是相当困难的。虽有“七出”但也有“三不去”的限制,还有来自母族的压力。清律规定:“妻犯七出之状,有三不去之理,不得辄绝,犯奸者不在此限。”'5'“又凡丈夫与妻不和离异者,其女衣服及陪嫁装之现在物件凭中给还女家,若两家争斗者,照律治以应得之罪。其欲娶妾者听,若托故出妻者,依律治罪。”'6'
女不能生育,应属身犯七出,照律这是男子休妻的最好理由,但即使如此也难得到官府与舆论的支持。就算是不能生育的“石女”,诉至官府,仍判以不准离,只是判女方退财礼助男方纳妾。乾隆年间袁枚判曰:“上元县人庞飞吉,娶妻尤氏,貌甚姣好,文词亦楚楚可观,颇为得意。……因投牒县署,请求出妻。袁子才传集两造,及尤氏父母以致媒妁,审鞠一躬,知为石女,遂判尤氏父返还聘礼,庞飞吉另娶小星,新娘尤氏财富命蹇,情殊可悯,且木已成舟,未忍令其下堂,因判仍为正室。”'7'
经过诰封的妻子更难离异:“诰封之妇,伊夫欲行离异者,先禀明刑部审理,果系应离异者,令呈明吏部,追夺诰封,听其离异。其夫妻不相和谐,报部审理,夫妻情愿离异者,照律听其离异。若系三不出者,不准离异,若系强离者,照律治罪。”'8'
2。2。2心理原因
历代的法律都有对妾制的详实规定,对纳妾的数额进行必要的限制。如东汉有“皇子封王……正嫡曰妃,取小妇人,不得过四十人”的记载;晋代规定:“诸王娶妾八人;郡王、侯娶妾六人;官品令第一、二品,有四妾;第三、第四有三妾;第五、第六有二妾;第七、第八有一妾”;'9'《唐律疏议》规定:“妾乃贱流”“妾通买卖”。到了明代国家法律对置妾有了明确的限制,《明会典》《刑部律例》规定:亲王妾?十人,一次选;世子君王妾?四人,二十五岁无子具二人,有子即止,三十无子始具四人;将军三十无子具二人,三十五无子具三人;中尉三十无子娶一妾三十五无子具二人;庶人四十以上无子者,许娶一妾。又律例四云: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听取妾,违者笞四十。将军及以下只有在无子的情?下才可以娶妾。
2。2。3社会原因
从宗族的延续方面看;宗族的延续和壮大首要的一个条件是宗族的人丁兴旺。可是古代社会由于医疗卫生条件的限制;人口的自然死亡率高;再加上自然灾害频发;使得人口的自然增长缓慢。据资料统计;从夏初到春秋战国之交的1600多年中;中国人口大约增长了1。7倍;年平均递增率仅为0。6‰。从战国初年到清末的封建社会中;中国人口在2300多年增长了16。6倍;年平均递增率仅为1。2‰。'10'一方面是人口增长的缓慢;一方面是对增殖人口的迫切需求;在这样的情况下;通过扩大能生育人口―――妻妾基数的方法来弥补人口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