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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关押在看守所。
监所**三大原因
在最高检近日公布的“监所问题”中,无期羁押的北京成为“榜样监所区”。就此,记者走访了北京市检察机关及司法研究院王公义教授。
绝对权力导致**
国家每年给监狱拨款1oo多个亿,但由于犯人的医疗费等是全部负担,这些还远远不够,于是监狱企业便成为“收支平衡”的重要途径。监企合一的体制,一方面,警察福利与生产效益挂钩易滋生**;另一方面,往往是监狱长担任监狱企业的董事长、居委会主任等,“三位一体”的绝对权力必然易导致**。
个人素质成为监所展瓶颈
据王公义教授介绍,在目前的监狱和看守所干警比例中,警校毕业的中专生占了主题,本科生只占很少的比例,且一般分配在较大型的监所中。且不说监狱中的文化教育需要较高学历者,光是期羁押、刑讯逼供等的遏制和反犯罪分子的“腐蚀”就需要高素质的人才,执法理念的提高也需提高监所干警的个人素质。
体制问题引的监所**
侦查和关押中出现的问题还有一个重要原因便是体制问题。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公安部管看守所、司法部管监狱,这样的结构保证了侦查效率,但在一些侦查手段还不达的地方,不利于对犯人的保护,给“体罚虐待在押人员,期羁押”等创造了条件。但若司法部管看守所,也有人认为其提高了公平降低了效率。据王教授介绍,针对目前出现的系列问题,实行了1o多年的《监狱法》正在修改之中。
监所**之预防
就“监所**”的预防问题,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监所处副处长宋万明指出,最关键之处在于加强“程序立法”,加强各环节的监督。宋处长说,在北京监所里“狱警定向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减假保等分级监督、提高干警待遇等”都是有力避免监所**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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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警日记(连载)(60)】………
是在一些看守所或者监狱里面所存在着的,管理者利用或者借口管理上的安全原因,在处理在押犯或者人犯接受家属探望(有些叫“接济”)的时候,强制性地让家属在其指定的场所购买大大低于其价格的日用货品,以高的差价和利润实现自己行业的特殊寻租的行为。其实这只是众多特殊的权利寻租和权利**现像里面最外在和表面的一种。我想,尹先生的文章,其价值就在于他通过用常人看来习以为常的在司法部门的被寻租经历,为我们揭开了长期存在于我们司法部门内部**的冰山一角。只要我们的国家和社会勇于面对存在的现实,顺着那个“冰山之角”探究下去,便会很快现在貌似平静的水面底下,那巨大的病态的山体的存在了。
我们可以看到,一段时间以来,国家的经济改革和社会转型,引起了社会经济生活中,有那么一些占据着某一个权利部门的利益集团,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进行着形形**的寻租活动。由于这种权利的寻租往往是打着行政管理的幌子进行,因而尽管社会各界都认定那是一种变相的权利**,却也很难被轻易地受到法律的制裁。而看守所或者监狱里面的权利寻租,更因为生的场所恰处在特定的法律执行部门和场所之内,则更受到某种特定的权利保护。再进一步说,在公、检、法、司这条法律执行的链条上,司法又是其最后一环;而相比起非动态管理的监狱,隶属于公安系统的看守所,因为关押的是未决犯,牵涉到上庭时机的不同甚至于判决结果的偏移,所以寻租空间就会更大。尤其法律对于量刑等的规定又是有区间弹性的,里面的寻租就生了。比如减刑,其执行的尺度大小就很有可能跟寻租的空间正相关了。像眼下制度下的监所**的途径无外乎三种:减刑、假释和保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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