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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将我父亲让我母亲杨金菊、姑姑姚春云带回。且《监外罪犯手册》也是在一年以后即1994年2月17日接到新晃检察院通知要求领取,才由我父亲前去领取的,且《监外罪犯手册》仍未表明我父亲的监外执行的具体时间期限,致使没有丝毫法律知识农民出身父亲及家属误认为保外就医是无具体期限的。有关部门没有履行应尽的法律告知义务,未能把应该告知的相关事项告知我父亲或任何在场亲属,使我父亲无法依法履行法律义务,没有及时到相关部门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而且自1993年2月6日对我父亲执行保外就医起至2oo4年9月21日被新晃县看守所收监止这十多年时间内,公安机关及看守所从未派出任何执法人员对我父亲进行考察或进行函考察。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部及公安部印的关于《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保外就医期满前,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派干警实地考察或函调查;保外就医罪犯由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日常性考察,应对罪犯进行当面考察”。而我父亲在保外就医期间没有受到有关部门任何调察以及任何形式的考察。是由于相关部门的失职和不作为使我父亲没有受到政府的监管和督促,对此,我认为新晃县公安局及看守所的执法部门应负全部责任。

(二)保外就医期间,我父亲痛改前非,以《监外罪犯手册》作为自己的行为法条,严格遵照有关规定履行义务,遵章守法,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且在临时外出寻医找药时都是主动向村领导及监管小组汇报,经过批准后才离开的,从没有未经领导批准而擅自外出的行为。而新晃县看守所无视我父亲的遵纪守法的行为和痛改前非的态度,无理强硬的将我父亲收监关押,打破了一个犯错农民想要弥补过错的梦想,拆散了一个破镜重圆的家庭。这不符合我国法律惩治犯罪,教育罪犯的目标,不符合我国法律保护人民利益的宗旨。

(三)公安机关顺延服刑期限至2o17年5月6日的决定是违反有关法律程序的。顺延刑期其实质是加重刑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是否加重刑期只能由人民法院判定,公安机关无权对犯人随便延期或加重刑期。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及公安部印的关于《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了“保外就医罪犯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的时间不计入执行刑期。”但是并没有规定公安机关有权作出延长刑期的裁定,而公安机关在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越权执法,将我父亲收押并在送往怀化市监狱强制服刑时,怀化监狱有关人员因为“新晃县公安局没有人民法院开具的执行通知书”认为新晃县公安局在执法程序上违反法律而拒绝接收我父亲到其监狱,而原新晃县公安局局长现芷江县公安局局长杨军通过其私人关系将怀化市人民检察院驻怀化市监狱检察官请到新晃县,以酒肉款待,然后使起签字,作出同意收监的意见,怀化市监狱领导看到其有驻监狱检察官的签字意见后,被迫同意接收我父亲到监狱服刑。我一直以为法律应该是高尚无私的,但看到此种行为,我认为他们是对法律的一种亵渎,他们的行为不配作为为民请命捍卫人民利益的公正执法者。这种种的行为都与我国法律相违背,他们违反法律程序,越权执法,人情执法将会严重侵害我们人民的利益,让正义无法得到伸张。

我父亲虽是罪犯,但是其合法权益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以上执法部门无视其权益,任意践踏公民的合法权益,作出错误的执法行为,互相推诿,致使我父亲至今仍被关在监狱,不得自由。在此帖,希望网上的各位正义的人士能给予帮助,关注这生在看守所的冤情。让正义得到伸张。

他俩是同年生的表兄弟,又在同一天被执行死刑。他们究竟犯下什么罪恶呢?临行诀别,家人相见,又会是怎样的场面?2oo8年7月8日下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了两被告人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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