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9部分 (第4/5页)
相,由朝廷委派。王国的相,地位与太守相等;侯国的相,地位等于县令或县长。这里指皖侯国的相。
(6)太守:参见54·6注(8)。这里指庐江太守。
(7)掾:即掾史。参见34·9注(2)。门下掾:指庐江太守门下的属官。程躬:人名。庐江太守属官。《太平广记》作“裕躬”。《后汉书·明帝纪》:“永平十一年,漅湖出黄金,庐江太守以献。”即指此事。
(8)诏书:指汉明帝下的诏书。
【译文】
陈挺和陈爵守候在湖边四下观看,看到数百上千枚像钱一样的纯黄的东西,就一同捡取这些东西,各人捡得满满的两手,跑回家拿给家里人看。陈爵的父陈国,是过去免职的官吏,字君贤,他大惊问道:“这是从什么地方得到的?”陈爵讲述了捡到的情况,君贤说:“这些都是黄金呀。”立即与陈爵一起跑去那里,到了出现金子的地方,水中黄金还很多,君贤亲自下水去拾取。陈爵和陈挺的邻居们都听说了,一齐来争捡黄金,合计捡得十多斤。君贤亲自把这件事告诉了相,相又告诉了太守。太守派官吏收取捡到的黄金,派门下属官程躬将黄金献给皇帝,详细他讲述了捡到黄金的情况。皇帝下诏书说:“如果像奏章所说的那样,就算了。如果不像奏章所说的那样,就要依法惩办。”
【原文】
59·3躬奉诏书,归示太守。太守以下思省诏书(1),以为疑隐,言之不实,苟饰美也,即复因却上得黄金实状如前章(2)。事寝(3)。十二年(4),贤等上书曰:“贤等得金湖水中,郡牧献(5),讫今不得直(6)。”诏书下庐江上不畀贤等金直状(7)。郡上贤等所采金自官湖水,非贤等私渎(8),故不与直。十二年,诏书曰:“视时金价,畀贤等金直。”汉瑞非一,金出奇怪,故独纪之(9)。
【注释】
(1)省(xǐng醒):领悟。
(2)却(xì细):通“郤”。间隙,机会。
(3)寝:止息。
(4)十二年:永平十二年,公元69年。
(5)郡牧:即郡太守。
(6)讫(qì气):通“迄”。到。直:通“值”。代价,报酬。
(7)畀(bì闭):给。
(8)渎(dú独):沟渠。私渎:属于私家所有的沟渠。
(9)以上事参见《后汉书·明帝纪》。
【译文】
程躬奉接了诏书,回来让太守看。自太守以下各级官吏思索领悟诏书的意思,认为皇帝怀疑奏章上有隐瞒的地方,说的情况不真实,作了不正当的粉饰美化,就又找机会向皇帝报告得到黄金的真实情况,内容和上次的奏章一样。这件事就搁下了。永平十二年,君贤等人给皇帝上书说:“君贤等人从湖水中捡得黄金,郡长官把黄金献给了皇帝,我们至今没有得到报酬。”皇帝下诏书令庐江郡呈报不给陈君贤等人献金报酬的具体情况。庐江郡呈报陈君贤等人所采取的黄金来自官家的湖水中,不是来自陈君贤等人的私家沟渠,所以不给报酬。永平十二年,皇帝下诏书说:“比照当时黄金的价格,给陈君贤等人献金的报酬。”汉代的祥瑞不止一种,黄金出现特别怪异,所以单独记下了这件事。
【原文】
59·4金玉神宝,故出诡异。金物色先为酒樽,后为盟盘,动行入渊,岂不怪哉!夏之方盛,远方图物,贡金九牧(1),禹谓之瑞,铸以为鼎(2)。周之九鼎(3),远方之金也。人来贡之,自出于渊者,其实一也,皆起盛德,为圣王瑞。金玉之世(4),故有金玉之应。文帝之时,玉棓见(5)。金之与玉,瑞之最也。金声玉色,人之奇也。永昌郡中亦有金焉(6),纤靡大如黍粟(7),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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