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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立刻向庭上表明:「這裡面涉及偽證或不當提示證人的問題,務請書記官詳細記明筆
錄。」孟啟正作證這一幕,使我目擊了一場衙門現形記,我真忍不住好笑。亂查扣書,鬧出
烏龍事件,兩個衙門竟發生當庭互賴、當庭大對決、爭先卸責的笑劇,發生互不承認孟啟正
的妙事,如此荒唐,真是。『官場現形記」都找不到的好材料了。
這個案子所以能被我逮到,關鍵在於即使按照當時違憲的查禁政令「台灣地區戒嚴時期
出版物管制辦法,,第八條也只規定「出版物有本辦法第二條或第三條之情事者,對其出版
發行人應依有關法令予以處分,並扣押其出版物。」明定扣押對象是「其出版發行人」,但
張桂貞只是一位雅好收藏禁書的老人太,人既非「出版發行入」、注所亦非「出版發行人」
注所,怎能查扣她的書?我爭執的焦點是:按照「出版法」第三於九條,只禁止「出售
及散布」,並未禁止。「持有」。戒嚴時期,人民持有「禁書」情況,其實一如持有「黃
金」、「美鈔」,只能「持有」,不能流通買賣,但單純之「持有,,並不犯法。本案對住
宅破門而入,搶走「禁書」以去,其行為」在模式上與破門而入,搶走「黃金」、「美鈔」
以去並無二致。所以台中市政府要賠張桂貞才成。
雖然犯罪事實已明確如此,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法官翁其榮、徐元慶、陳成泉仍舊官
官相護,違背法令,判台中市政府勝訴。最妙的,在判決書里,居然弄錯法律位階,把行政
院新聞局69.12.17瑜版四字第一七0五0號函優於法律,並把其中「私人車輛、辦公及
投宿場所」擴張解釋,認為私人住宅也包含在內!試問人對自己的家,叫「投宿」嗎?
三法官又說「台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八條「扣押其出版物」中,「其」
字應做「出版物」名詞解釋。但「其」字明明是文法上的代名詞,如照名詞解釋,則變成
「扣押出版物出版物」了,這通嗎?可見三法官「名詞\「代名詞」都分不清、也不懂中文
「投宿」的意義,國文程度都如此超越前進,法律素養自然更可想而知矣!
案經張桂貞上訴後,最高法院法官劉煥字、孫森焱、曾桂香、林奇福、羅一字判決,斷
定三法官判決錯誤,「率以扣押程序無暇疵為論斷,並據以裁判,尚難謂合。」因而發回台
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一九八九年五月三日起,這一案子更審。審了一年三個月,台中市長
張子源也下台了,法定代理人換成了新市長林柏榕;打太極拳的法官林松虎也換了,最後由
黃奠華、袁再興、林富村三法官判決原告張桂貞勝訴。接著林柏榕又提出上訴。案分到最高
法院法官李錦豐、范秉閣、郭柏成、葛浩坡、洪根樹手裡,居然做下中國司法史上最荒謬的
判決,認定台中市政府勝訴。這一案子分到法官李錦豐、范秉閣、郭柏成、葛浩坡、洪根樹
手裡前,前後歷時三年四個月,張桂貞母子楔而不舍、努力不懈,所爭者,除民事責任、司
法公正以外,更著眼於憲法中人民基本自由之保障。戒嚴四十年以還,警備總司令部執「戒
嚴法」以限制人民基本自由,「惡法亦法」,尚勉強自成一說,但逾越「戒嚴法」本身規定
之限制而濫肆擴張,則就無以自圓。試看「戒嚴法」第十一條第一款明定:「戒嚴地域內,
最高司令官」、「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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