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部分 (第2/4页)

们也认识到君主是帝国政治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并非一个既远离这一制度又权力无限的专制者。但是,我对于我们是否了解专制权力和官僚常规是如何在同一体制内长期互动的,仍然存有怀疑。①我们仍然倾向于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互消长排斥的:其中一种权力的增长膨胀意味着另一种权力的萎缩削弱。自马克斯·韦伯以来的社会分析一直倾向于认为,从长远的角度来看专制君主屈从于官僚。但我相信,在中国的制度下专制权力和常规权力并不一定扦格不人,而很可能有和平相处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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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在分析这样一个完整的“制度”时(如果这一制度确实存在的话),我们必须避免过分强调以下几点而把君主专制中的专断因素给推理掉了:(1)认为所谓的“专断”不过是君主的常规活动,而君主本人不过是规章制度或传统价值的一个工具;(2)认为君主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他的顾问班子的操纵,而他们为他提供的独立行动的空同非常有限;(3)认为君主和官僚是同一个社会制度的产物,因而他们之间任何表面的冲突都是一种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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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韦伯对中国政治体制的著名研究中。他实际上回避了专制权力和常规权力之间如何互动的问题。相反,他把中国的君主制度刻画为一种不完全的中央集权,其运作规则是不成文的。

由于贷料上的局限,韦伯对于专制权力和法典化常规(codifiedroutine)的认识受到了妨碍。在韦伯对中国官僚制度的分析中,皇帝只是一个晦暗不明的影子。在“中人之君”治下,权力并不是“中央集权”的。然而,韦伯大概相信,由于中国的官僚制度并不是一个专业化的制度,它在面对一个并非“中人之君”的君主时,就可能会一筹莫展(他认为,只有现代专业化的官僚才能够有效地与专制君主扰衡,因为他们可以无视专制君主这样一个“业余官僚”)。虽然韦伯在讨论中国的制度时用的是“官僚制”这个词,但他并不认为中国的制度属于“官僚制”。他的官僚制”只能专用于“现代”型的制度,而中国的制度则是盾于“父系家长和世袭统治”一类的。同样晦暗不明的是韦伯关于“法典化常规”的概念——中国的官僚也受到了这一常规的制约与控制。虽说“君主如父”,他能够通过对于官员的频繁调动来防止他们发展地方性的权力基础,从而对他们建立起一种“专制的与内在的控制”,但由于“这样的政治联系具有父系家长的性质……它便同任何正式的法律的发展格格不入”接照韦伯的观点,所谓“正式法律”必须包括制约官僚本身的行政法规在内。虽然韦伯因这些想法而不能以中国国家为背景尖锐清晰地提出问题,但他的历史逻辑却表明,他认为专制权力和常规权力是相互冲突的。在他看来,历史的发展将会通过常规化与合理化而使后者取代前者。

汉斯·罗森伯格(HansRosenber)在对普鲁士国家的经典分析中,对“王朝专制主义”和“官僚专制主义”作了区分。按照罗森伯格的定义,“专制主义”指的是未经宪政制衡或与有影响的社会阶级分享的权力;而“王朝”则强调君主个人对整个社会(他称弗列德里克·威廉一世为“一个王家恶霸”)、以及对应召来执行他命令的“王家仆从”的支配。罗森伯格还把“王朝专制主义”

制度刻画为一种“君主独裁政治的实验”。尽管他并朱对“独裁君主”与其官僚之间的关系作详细的描述,但他却暗示,弥漫于普鲁士社会的那种“出于恐惧而屈从于权威的丑恶性格”正是官僚们自身思想状况的投影。然而,罗森伯格又断言,即使是在霍亨佐伦王朝早期,君主的控制仍需依赖于条理慎密的程序,也就是依赖于既统治官僚又统治民众的“公共法”但罗森伯格并未告诉我们,“独裁政治”或专制王朝是如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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