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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省有2。5个巡抚。有些省的巡抚走马灯一样撤换:如这一年山东有四位巡抚,福建有五位。在十八世纪中叶,一个省一年里有三十巡抚轮换并非稀奇。1768年的撤换特别频繁,部分原因是由于叫魂危机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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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特殊关系是如何影响一个巡抚的表现的呢?他的职责中令我们最关心的是构成中国法律制度核心的一个阴暗的纽结,即一个官员在自己的辖区同时是警察、检察官和法官。事实上,就任何官员的权限而言,司法权只是从属于行政权的一个方面。在县里,知县同时拥有逮捕、起诉和审判的权力。超出仗责的案子均应移送巡抚审理,而所有死刑案则都要经由皇帝御批。
因为《大清律例》将多种形式的妖术定为死罪,据此,叫魂案似乎应该移送省庭,并最终移送北京。巡抚则应该要求下属清查各州县的妖人,并亲自审理抓获妖人的案件。
当弘历在镇压“邪术”一事上的压力增加时,各省巡抚作为检察官的功能就大大地超过了其作为法官的功能。在1768年,大多数行省长官都有一定的司法经验,这通常来自于将他们带人行省官僚圈的按察使一职。但他们中仅有少数几人是法律学家或声名远播的能吏,我怀疑其余的多数人在司法上并不具备足够坚定的自我意识来抗衡与其职位相随的政治压力。取悦皇帝是贯彻司法的中心环节。
信息系统
一个政府的有效运作取决于对信息流动的仔细掌控。对十八世纪的清王朝来说这牵涉到两个问题:第一,明确区分紧急情况和日常事务,从而使各种问题能在适当的层次上根据合理的次序得到解决;第二,确保地方官能及时而准确地提出报告。这两个问题的解决从未使弘历感到满意。①在第一个问题上,弘历从父祖那里继承了一套由常规渠道和机要渠道组成的文案报告制度。诸如税收报表、刑事审判、公共工程和日常人事调动之类的常规事务,都用题本经由掌管六部、由高层部级官员组成的内阁这一槊道送达御前。这类报告的格式有严格的规定,违反格式可以成为弹劾的理由。虽然今天的杜会史学家可以从这些“常规”奏折中看到中国人日常生活的实况,但要处理包括谋反在内的紧急机密的非常情况,这一渠道却无法胜任处置此类敏感而急迫的信息需经由机要渠道,即皇帝和各省长官之间直接的个人通讯热线。上行奏稿通常由奏告人的私人仆从或驿卒迅速而慎重地送交皇帝御前。皇帝则用朱笔直接在奏章上批示,然后再送回奏告人。这些密封的文件最后都会收回并保存在皇宫里,称之为朱批奏折。②朱批奏折是一种私人文件。除了地方的紧急事务外,这些文件还处理由官员与皇帝间个人关系中派生出来的各种问题。它们的格式比较简单(比如,奏告人头衔的复杂全称可以省略,只需简单地报告现职)。这种经由机要渠道进行的交流是一种互惠:奏告人通过向主人递进机要情报来表达其忠诚和感恩;而皇帝则应之以父执般的严厉(偶尔也有温暖)。常规奏折体现了官僚制的形式,而朱批奏折则反映了个人间的礼数。常规奏折是官与官之间的对话,而朱批奏折则是人与人之间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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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对于通讯制度的权威研究是费正清和邓嗣禹。
②根据规定,所有朱批奏折最后都要送回宫中归档,因此我们今天才能在北京和台北看到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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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对官员奏报的回应以及他个人的动议,也经由常规和机要这两种途径下达。常规回应通常只是形式上认可内阁的票拟,或是指示六部中的相关部门执行,或是简单地批示将该文件存档。对更为重大的事情或正式的文告则通过明发上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