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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少聰明的話就跟順風車。最壞的情況就是馬玉被林少和趙少圍攻。這就是曹雲只有50%把握的原因。如果馬玉做人真的這麼差,四個死黨,自己求脫身,兩個死黨卻要拉著他陪葬,那曹雲認栽。

曹雲認為最有可能的情況是,趙少反咬馬玉,林少做為唯一證人,他會不恥趙少的行為,轉而證明趙少撒謊。

白川看趙少,趙少眼神閃爍不定,法官敏銳的發現趙少有異,提問:「趙某,你有話要說嗎?」

趙少左右掃視,許久之後,道:「我和馬玉認識二十多年,從來沒見他喝醉過。林少的家教也很好,又是個妻管嚴,也沒見他喝醉過。我們主要社交圈就那麼幾個人,大家都是品酒,而不是酗酒。其他人……諸如下屬之類,也不敢灌我們酒。」

趙少選擇了光明的道路,雖然他自己跑不掉偽證罪,但是出獄之後,最少會有兩個兄弟去接他。

接下來是定乾坤的一步。

馬玉真的只喝醉過一次?並且沒見過薛某這樣喝醉的?

當然不可能,作為基金老闆,酒桌社交是必須的。曹雲有選擇的上交證詞。檢控官你要認真可以啊,你去調查,看多少人會證明馬玉喝醉過。能證明馬玉喝醉的人,都是和馬玉有恩怨的人,既然是和馬玉有私人恩怨,那麼曹雲就能打掉他的證詞。

這個戰術稱之為主觀戰術,通常用於殺人罪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之間的辯護,兩者之間的區別只有一個,傷人者是否在主觀上有殺死對方的想法。

比如一個成年人打了一個小孩一拳,小孩死了,成年人只是因為熊孩子吵鬧忍受不了,熊孩子的父母又不管教自己的孩子,所以在小孩打擾到自己後,才給了小孩一拳。這就屬於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假如成年人在筆錄時候,承認自己在出拳時考慮過會打死小孩,那就是殺人罪。

這種辯護方式適用於比較模糊的案子,用拳頭就屬於模糊,用匕首,那就不存在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的可能。

曹云:醉酒百態,且不說馬玉對自己自律,即使馬玉是一個放縱的人,也難以看出一個人是真醉還是假醉。兩次證詞的不同,完全是因為他自身對醉理解的不同。刑案的精神是疑罪從無,馬玉並沒有做偽證,他只是做了錯證。今年上班年,東唐就有二十七起假證詞被認定為錯證,而不是偽證。

曹云:法官大人,偽證罪有一個基本點:主觀故意。主控官完全沒有馬玉存在主觀故意撒謊的證據。法律規定:行為人因粗心大意,工作不認真,或者學識、業務能力不高而作出了錯誤的鑑定結論、記錄、翻譯,或者因錯記、漏記、錯譯、漏譯等,偽證罪皆不成立。所以,我要求檢方撤銷對我委託人馬玉的指控。

檢方準備顯然很不充分,他們認為馬玉在上次庭審中認罪了,那事實就不需要再進行論證。他們忽略了偽證罪形成的基本點,那就是主觀故意。只要檢方定不死主觀故意,偽證罪就無法成立。

能對曹雲造成威脅的有三人,第一位是趙少,曹雲收集了大量的資料,為的是要干翻趙少。

第二位是林少。假設林少和趙少聯手證明馬玉撒謊,曹雲服輸。

最關鍵的一位證人是王妻,曹雲沒有和王妻有任何聯繫,他相信即使檢方找上王妻,王妻也知道怎麼應付檢方。假設曹雲和王妻見面,說明情況,或者留有通話記錄。再假設檢控方是司馬落,那反而是落下把柄。

曹雲的優勢在於偽證罪很輕微,沒有人會願意損人不利己的去得罪馬玉和馬家。就本案來說,幾乎沒有社會危害,沒有道德上的缺失,反而是馬玉為了朋友做偽證,表明了馬玉有道義。所以會幫助檢方的人,都和馬玉或者馬家有私人恩怨,既然有私人恩怨,曹雲有把握讓其證詞不成立。

曹雲再厲害也得有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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