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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陽逸道:「為什麼呢?因為道德約束。曹律師第一個行為明顯是違背道德的行為。曹律師的第二個行為在當今社會上雖然還存在有爭議,但是屬於官方承認的和道德無關的行為。我如果因此罵他,就涉嫌歧視和侮辱他。」

歐陽逸道:「再回到本案,為什麼有那麼多網民攻擊,侮辱,謾罵犯肆?因為他的行為雖然沒有觸犯法律,但是觸犯了大多數人的內心的道德底線。有潛水證,從業兩年的專業潛水教練,面對十米外兩個溺水小孩,選擇了無視。這種行為是難以理解的,不可原諒的。假設法律制裁了犯肆,我相信不會有很多人會攻擊犯肆。」

歐陽逸:「情況恰恰相反,法律無能為力。這就如同你的妻子外面有人,你怒而離婚時候,法官告訴你,財產分割原則不因為你妻子存在過錯而改變。憤怒,惱火,為什麼?為什麼有人做了壞事,法律卻拿他一點辦法都沒有?現在犯肆倒打一耙,用法律來良知,來攻擊廣大網民。」

歐陽逸:「幸虧我們有陪審團。陪審團是有造法功能的一個團體。在美國等發達國家陪審度制中,經常出現陪審團合情不合法的裁定。諸如比較損失原則,還有著名的辛格審判,促使了美國出台第一條法憲修正案。」

比較損失原則指的是被告違法,造成原告損失,但是被告的違法符合正義或者人情,或者能獲得大多數人的同情和支持。比如為了孩子吃飯去盜竊和搶劫。不過比較損失原則只是不追究被告的刑事罪名,是支持損害金額賠償的。即使你無比可憐和正義,但是你造成他人的損失,你是需要賠償的,只不過考慮實際情況,判定你刑事罪名不成立。

歐陽逸:「犯肆無視需要救助的孩子時,請問全世界有人支持他的行為嗎?沒錯,兩個熊孩子確實是自己作死,但是他們不應該因為違反禁止游泳的規定而死,沒有人應該為此而死。就因為大家都明白這一點,所以大家對法律無法懲罰的犯肆非常憤怒。」

九尾:「反對,我們現在庭審是誹謗罪和侮辱罪,與兩名小孩死亡沒有直接關係。辯方正在動煽陪審團增加對被告的負面情緒。這裡提醒陪審團,請不要受辯方律師的言語影響。」

桑尼:「反對有效。」

九尾:「從辯方律師的口中我們得知,辯方已經承認侮辱罪,在此我進行確認,請辯方律師回答。」

曹云:「不承認。」承認了就沒陪審團的事了。這案子要贏就只能贏在陪審團,同時也幫烈焰贏,也幫自己和歐陽逸五十萬刀贏。

第四百一十七章 犯伍

曹雲本人對此事怎麼看?怎麼看?隨便看了,還能怎麼看?

你說犯肆道德犯罪,請問兩個孩子的監護人是否存在道德犯罪?負責監護的學校是否存在道德犯罪呢?還有社會的責任呢?萬一哪個腦殘的問:不是你推下去的,你為什麼要救他?有沒這樣的人,大家都知道是有的。

普通人憤怒,業內人想的比普通人更多。比如兩個小孩死亡,是哪個小孩的責任?諸多案例中,類似事情肯定是一主一從。進而,負責東湖的園林部門有沒有責任?嚴格來說,在這件事中很多人涉嫌有法律責任,多是民事責任。唯獨不救人的犯肆,是沒有任何法律責任的。

這是法律病了,為什麼法律要生病?因為沒辦法,因為法律不能要求普通人去救人,否則沒有人敢去河邊。反過來說,法律實際上沒有生病,法律符合大部分人的利益。

從道德角度來說,有錯的不是只有犯肆一人。在法律角度來說很多人有錯,唯獨犯肆沒錯。但是這些話是不能說的,沒有人有興趣聽這些,也沒有人願意聽這些。理智的聲音總是很容易淹沒在狂熱之中。

無所謂,因為沒能力也沒資格去改變。不想是非,順應民意,賺錢養家餬口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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