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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曰:“《九章》(1),谁所作也?”彼闻皋陶作狱,必将曰:“皋陶也。”诘曰:“皋陶,唐、虞时,唐、虞之刑五刑(2),案今律无五刑之文。”或曰:“箫何也。”诘曰:“箫何,高祖时也。孝文之时,齐太仓令淳有德有罪(3),征诣长安(4),其女缇萦为父上书(5),言肉刑壹施(6),不得改悔。文帝痛其言,乃改肉刑(7)。案今《九章》象刑(8),非肉刑也。文帝在箫何后,知时肉刑也,箫何所造,反是肉刑也(9)?而云《九章》箫何所造乎(10)?”古礼三百(11),威仪三千(12),刑亦正刑三百(13),科条三千(14),出于礼,入于刑,礼之所去,刑之所取,故其多少同一数也。今《礼经》十六(15),箫何律有九章,不相应,又何?五经题篇,皆以事义别之(16),至礼与律独经也(17),题之,礼言《昏礼》(18),律言《盗律》何(19)?
【注释】
(1)《九章》:指西汉初年箫何根据秦律制定的《九章律》,其九律为“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和厩律。
(2)五刑:指墨,刺面;劓(yì疫),割鼻;刖(fèi废),断足;宫,破坏生殖机能;大辟,死刑;五种刑法。
(3)齐:西汉初年分封的诸侯王国,在今山东省北部。太仓令:官名。大司农的属官,管理太仓(国家总粮库)粮食的出纳。这里指主管齐国粮仓的官员。德:疑“意”形近而误。《史记·仓公列传》作“淳于意”,可证。淳于意:人名。姓淳于,名意。
(4)征:召。这里指押送。长安:西汉时都城,在今陕西省西安市西北。
(5)缇萦(tíyíng提营):淳于意的小女儿。
(6)肉刑:指摧残人肉体的刑罚,像刺面、割鼻、断足等。
(7)以上事参见《史记·文帝纪》、《史记·仓公列传》、《汉书·刑法志》。
(8)象刑:《白虎通德论·五刑》:“五帝画象者,其服象五刑也,犯墨者蒙巾,犯劓者赭其衣,犯膑者以墨幪其膑处而画之,犯宫者屦扉,犯大辟者布衣无领。”《汉书·刑法志》:“所谓‘象刑惟明’者,言象天道而作刑。”这里王充是把汉代刑法中的部分,如给犯人剃光头以示污辱等,称作“象刑”。
(9)肉:根据文意,疑是“象”之误。据上文“肉刑”而抄误。
(10)而:通“能”。
(11)古礼:《礼》中规定的条文。箫何(?~公元前193年):汉初大臣。沛县(今属江苏)人。秦末佐刘邦起义,攻咸阳后,收取秦朝律令图书。楚汉战争中,留守关中,荐韩信为大将,对刘邦建立汉朝起了重要作用。并制定律令制度,所作《九章律》今佚。三百:这和下文的“三十”都是就大数而言,表示很多。
(12)威仪:关于礼节仪式的具体规定。以上参见《礼记·中庸》。
(13)正刑:这里指刑法的纲目。
(14)科条:这里指刑法的细目。以上参见《尚书·吕刑》。
(15)《礼经》:即《仪礼》。
(16)事义:治事的道理。这里指各篇的具体内容。
(17)独(独):根据文意,疑“犹(犹)”字形近而误。犹:均,同样。
(18)《昏礼》:《仪礼》中的一篇,与文意不合。“昏”,章录杨校宋本作“经”,可从。《经礼》即《仪礼》。
(19)《盗律》:箫何《九章律》中的第一篇。
【译文】
研究讲解法律的人,也是儒生。问他们:“《九章》是谁制作的?”他们听说皋陶作过尧、舜时的司法官,一定要说:“皋陶。”往下追问:“皋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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