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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位證人出庭後,歐陽逸道:「請兩位作證是為了直觀的還原現場,現在司馬落是蔣寒月,李墨是我當事人越三尺。請問證人,他們距離多遠?」
物證組回答:「按照地面硝煙覆蓋,精準距離為21米。」
歐陽逸用尺子丈量出21米,李墨和司馬落就位。歐陽逸道:「李墨拔槍對準司馬落。」
李墨拿出配槍,司馬落忙道:「別開保險,草了。」
諸葛明:東唐都什麼人?連檢察官都張口就說粗話。但法律沒規定檢察官不能說粗口。
歐陽逸道:「證人,硝煙噴射距離開槍者多遠?」
證人回答:「63公分。」
李墨伸直持槍手臂,歐陽逸丈量:「這個位置開槍,硝煙倒噴落地,出現了開槍者腳印。」
證人糾正:「不是這樣的,請放上硝煙分布圖。」
圖片出現在電視上,證人開始解釋:「螢光點就是硝煙分部,越亮代表硝煙越濃。假設被告是單手持槍,左右兩邊硝煙覆蓋是相同的。這張現場圖說明兩邊是不一樣的,所以兇手當時是雙手持槍,使用的是韋佛式射擊姿勢。」
李墨變化成韋佛式射擊姿勢,證人道:「被告是左撇子,右手是穩定手,右手因為握姿的原因,遮擋了一部分噴濺的硝煙,導致左右兩邊硝煙分部出現一些差別。」
歐陽逸走到李墨身邊,指李墨握槍的手:「請問證人,找到兇器上應該有的所有左手指紋了嗎?」
證人:「是的。」
歐陽逸再問:「兇器上有右手指紋嗎?」
證人:「有……不過,不在應該在位置上。」他有些糾結。
歐陽逸問:「什麼意思?」
證人走出證人席,看李墨握槍的手:「這裡應該有指紋,這裡應該也有,但是在兇器上並沒有檢測出這兩個點有指紋。被告左手指紋是全部對上的,比如右手大拇指應該握在扳機上方的左側,但這位置沒有指紋。」
歐陽逸取出一個手套戴在右手上,抓了李墨左手持槍,右手配合完成韋佛式握槍穩住槍身。歐陽逸在李墨身後,用雙臂夾住李墨的腰部,左手食指壓在李墨的左手食指上。啪的一聲,撞針觸發。司馬落嚇的跳起來:「草泥馬!」
證人仔細來回看了很久,看向法官道:「法官大人,硝煙分布和兇器指紋存在矛盾和衝突。」
法官:「什麼是正確的?」
證人搖頭:「我不知道。我很肯定兇手使用韋佛式握槍或者極為接近韋佛式握槍才能製造出現場的硝煙分布。但是兇器應該出現的右手指紋,卻沒有發現。這是我們的工作過失。對不起。」長鞠躬。
諸葛明:「除非兇手戴了一隻手套,或者清理了右手的指紋?她故意留下這個破綻,目的是為自己脫罪。」
證人道:「不,兇手左手掏槍,關閉保險,用右手朝回一拉槍栓,子彈上膛。兩枚右手拉槍栓的指紋是很清晰的。兇器屬於閉膛式,如果沒有上膛,即使關閉保險,也是無法擊發子彈的。根據法醫報告,死者沒有太大反應,說明掏槍到擊發時間很短。不可能脫手套又戴上手套。」
諸葛明問:「假設被告事先關閉保險,先把子彈上膛,將手槍放在槍套中。接著戴上右手手套,拔槍,開槍。」
證人看諸葛明:「這樣說不準自己大腿會先中槍。」
諸葛明走出控席,看著李墨手中的槍,再看證據報告。
這裡是一個大問題。
假設越三尺是兇手,越三尺不需要雙手持槍,單手的力量就足夠穩住手槍。假設越三尺當時昏迷,誣陷者無處借力,因為槍已經被越三尺握住了,誣陷者左手必須保證越三尺的左手抓住手槍。因為硝煙噴濺的考慮,越三尺必須伸直手臂。要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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