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部分 (第4/5页)
报告上的结果让他很满意。
那名出报告的省科技厅研究员,列举了好几项申请在先的类似设计,但都不能完全覆盖冯见雄申请的那个实用新型的创新点,因此最后的结论是“新颖性充分”。
还有一个红艳艳的省科技厅公章背书。
“才三四个工作日就仓促拿出来的报告,果然只来得及搜索专利数据库。连公开的现有技术和行业技术标准都没来得及查。”
冯见雄得意地点点头,嘉许道:“妮可,这事儿你办的不错换我一个男人去催,说不定还催不下来。”
史妮可刚吃了半个抹茶慕斯,听了冯见雄的话,心里却是“咯噔”一下:“你是说,你申请的这两项实用新型,其实不该被通过的?不该具备新颖性?”
妹子的反应,在冯见雄的意料之中。
“别紧张。”冯见雄示意对方稍安勿躁,然后好整以暇地解释,
“事情做到这一步,后续的细节我也不瞒着你了。这里面的法律原理,也有必要交给你,以后你才好帮我复制这个套路。
其实,我申请实用新型的这两项技术,是刚刚在业界半公开、甚至列入了个别推荐性的行业技术标准,属于‘现有技术’,按照法理是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但是我利用了‘实用新型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和全面检索’的法律漏洞,把它申请了下来。
也正是因为如此,这项技术才在专利检索库里根本查不到创新点完全重合的同类因为即使有个别真心做学问、只懂技术不懂法律的建筑学专家、注意到这项技术,也会发现这是‘现有技术’,想当然地会觉得‘这东西根本申请不下来’。
只有我这种既有点技术常识,也精通法律,并且还精通《专利审查指南》的人,才会钻这个空子。”
实际上的操作,远比冯见雄说的要更复杂得多。
因为如果一项“现有技术”现有得太久了,行内大多数人都知道这是公开技术了,那冯见雄后续的碰瓷也是没法进行的。
真要实施这一系列操作,还得确保所挑的“现有技术”具备以下两个特征:
首先,这个“现有”不能太久,这里头还有个时效性。
换言之,一个05年下半年才刚刚曝光的技术,到05年年底被人恶意注册,这是有可能瞒天过海的。但如果对一个04年就曝光的技术这么干,十有**只能是失败因为圈内人都已经知道了。
其次,这个“现有”的技术,还要有被人广泛应用的可能性。
如果是个很冷僻的东西,甚至是毫无商业价值的现有技术,那就没人来用、来“侵权”了比如冯见雄此前找刘教授给人刷职称数据用的那些造假专利,就属于一辈子没人会实施的坑货。所以那种东西只能一个几千块地跑量,不能用于碰瓷。
要碰瓷,怎么也得到一条车来车往的路上找生意吧?去无人区碰瓷,碰谁呢?
这两点逻辑,那也是做了多年阴险大律师兼专利代理人、两方面经验都很充分的,才能体悟得到。
眼下史妮可就是个复制式的执行层,不需要“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因此冯见雄就没有多废话扫盲。
何况,说了妹子也不一定听得懂,说不定反而让她更加畏首畏尾怕犯法。
就刚才冯见雄已经说出来这些话,史妮可都花了好几分钟消化。
然后妹子惴惴不安地问:“那你下一步呢?拿到了查新报告、而且这几项技术其实是现有技术、有推荐性行业标准给你安利。那么应该马上会有房地产承包商‘不小心误用’了这项技术吧?然后你就打官司告上门?起诉他们侵犯了你的专利权、问他们收授权费?
可是对方也不傻啊,如果他们是从行业技术规范上看来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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