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部分 (第3/4页)
和无教养的人之间的巨大区别。认识根据只存在于“抽象”的领域内,也就是只存在于理性的领域内;在认识根据的系列到了无法再证明的地方,亦即到了一个按根据律的这一形态不再被条件决定的表象时,当然总有一个尽头;也就是不管先验或后验,在推论联锁的最高前题的直接可以直观的根据上有一个尽头。我在《论根据律》第五○节已指出认识根据的系列在这里实已转为变易根据或存在根据了。可是要使这种情况能够成立,以便证明一个因果律上的绝对,即令只是当作要求,人们也只有在根本尚未区别根据律的各形态,而是株守着抽象意味'的根据律',混淆了所有这些形态时才做得到。但康德居然企图以普遍和全体这种文字上的游戏来为这种混淆找根据(第一版第322页,第互版第379页)。——因此说我们寻求更高远的认识根据,更普遍的真理,是从假定一个在其实际存在上不受条件限制的客体或仅是与此有共同之处的什么东西所产生的,那是根本错误的。怎么能说假定这样一个理性只要加以考虑就必然要认为是荒唐的怪物,对于理性是本质的呢?其实倒是除了在个体的懒惰中决不能在别的什么里面找到绝对这概念的来源,个体尽管没有任何理由,却想以此摆脱别人和自己再进一步的一切追问。
康德自己虽然剥夺了这所谓“理性原理”的客观有效性,却仍把它当作一种必然的主观的前提,并于是而给我们的认识带来了一个不可解决的矛盾,他也随即让这个矛盾更鲜明地显露出来了。为此目的他'又' 按他所偏爱的结构匀整继续阐述了理性原理(第一版第322页,第五版第379页)。从关系'类' 的三个范畴中产生三种推论,每一种推论又各自为寻求一特殊的绝对提供了线索,因此绝对亦复有三:即灵魂,宇宙(作为客体自身和封锁了的大全),上帝。这里立即就要注意一个重大的自相矛盾,可是康德因为这个矛盾对于匀整性非常不利,竟全没觉察到。这些绝对中的'前'二者又复是以第三者为条件而被决定的,即是说灵魂和宇宙都是以上帝为条件而彼决定的,上帝是产生前二者的原因。所以前二者和后者并不共有绝对性这一谓语,——然而这却正是这里的问题所在——而是前二者只是按经验的一些原则,'又' 超出经验可能性的范围以外已被推求得的这一个谓语。
'上面' 这一点且置而不论,我们在这三个绝对中——康德认为任何理性服从自己的基本法则就必然要达到这三个绝对——又看到了基督教影响之下的哲学,从经院学派到克立斯颠·沃尔佛围绕着转的三个主要对象。尽管这些概念经过所有这些哲学,对于单纯的理性已成为这样的家常便饭,但这并不是说这些概念即令没有启示也必然会从任何理性的发展中产生出来,而且是理性本质上固有的产物这种说法就已经是定论了。要作出这样的定论还得借助于历史的研究而探讨古代的和欧洲以外的民族,尤其是信奉印度教的民族和最早的希腊哲学家,是否也真正达到了这些概念,或者只是我们心肠太好了要把这些概念归之于他们,犹如我们将印度教的“梵”和中国人的“天”完全误译为“上帝”,说希腊人则到处遇到他们的那些神抵一样。是不是更应该说只有在犹太教和从此发生的两种宗教中才能找到619真正的有神论,'是否' 这些宗教正是因此而将世界上所有其他宗教的信奉者都包括在不信神的异教徒这名称中呢?——附带说一句,这是一个极为愚笨和粗陋的措词,至少在学者们的著述中不要再用这种字样,因为这个名称把婆罗门教徒、佛教徒、埃及人、希腊人、罗马人、日耳曼人、高卢人、北美印第安族依洛克斯人、南美印第安族巴达拱人、加莱卜人、奥达海特人、澳大利亚上著等等都等同起来做一锅熬了。就僧侣秃驴们说,这种措词是适合的,但在学者界,这种措词就应立即逐出门外,这种措词可以到英国去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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