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部分 (第1/4页)

明代基本上继承了元代的法律规定:“凡妇人夫亡无子……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6'(户令)对于寡妇守节者则允许其继承遗产,同时还作出“合承夫分”的规定。可见,明律规定妻子实质上没有财产权。

3、妻的离婚权

唐以后法律把“若夫妻不相和谐,而两愿离者”作为离婚原则。此外,明朝还规定“凡妻无应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杖八十。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减二等追还完聚。”'7'(卷六)这“七出”又称七去,或七弃,指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这是中国古代传统之休妻条件,即男子可以主动提出离婚。而“三不去”是指“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三种情况。这是古代法律对于出妻所作的限制性规定。明律继承了这一规定,在一定范围内维护了妇女的权利。但在实际情况中,若妇犯恶疾,犯奸,“三不去”的限制往往无效。

明代法律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妻子可以向丈夫提出离婚:

第一、夫纵容或强迫妻、妾与人通奸明律中详细规定,“凡纵容妻、妾与人通奸,本夫、奸夫、奸妇,各杖九十。抑勒妻、妾及乞养女与人通奸,本夫、义父,各杖一百,奸夫杖八十,妇女不坐;并离异归宗。”'7'(卷二十五)唐宋律没有此项规定,元律中开始有这种规定,即丈夫接受钱财,纵容、逼迫妻子为娼,法律判女子离婚。可见,明朝法律支持为人妻者在遭夫抑勒与人通奸或殴打折伤时,可以主动诉诸法律,以求摆脱因婚姻而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折磨。这些规定使妻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受到了法律的保护,与唐宋朝代相比是一大进步。

第二、夫逃亡过三年者《明律》中规定,“夫逃亡过三年不还者,并听经官告给执照,另行改嫁,亦不追财礼。”唐宋律没有此项规定,元律在这种情况下大多命令有关部门劝告此夫,但不得断离。明朝法律明确规定夫逃亡过三年,妇女就可以改嫁,并由官府出面发放执照,保障了妇女的这一权利;而不追查财礼,又对妇女的情感损失作一定的物质补偿和心理抚慰,体现里极强烈的人文关怀。

第三、殴妻至折伤以上《明律》中规定,“其夫殴妻,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须妻自告乃坐)。先行审问,夫妇如愿离异者,断罪离异;不愿离异者,验罪收赎。”'7'(卷二十五)唐、宋律并不以此作为妻呈诉离婚的理由。元律中开始有“诸以非理殴伤妻妾者。。。。。。并离之”的规定。明代夫殴妻致折伤以上,可以构成妻子提出离婚的理由。当然离婚与否并非完全按照妻子的意愿,丈夫还是有愿否之权的,但这并不意味暴力丈夫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可见,与唐、元、宋相比,明代妇女在遭受到家庭暴力的侵犯时,可以寻求法律的援助提出离婚的申诉,并对丈夫进行法律的惩戒。

第四、典雇妻子唐、宋律无此规定,元律虽然禁止用钱典雇妻妾的规定,但并不作为妻子离异的理由。《明律》规定:“凡将妻妾受财典雇与人为妻妾者,杖八十。……知而典娶者,各与同罪,并离异,财礼入官”'8'(卷六)。明朝法律严重打击典雇妻妾以及典娶他人妻妾的行为,维护了妇女的尊严。

第五、被夫之父母非理殴伤明律规定;“祖父母、父母。。。。。。若非理殴子孙之妇。。。。。。致令疾废者,杖八十,笃疾者,加一等,并令归宗。”元律中有类似的规定:“若妻不为父母悦,以致非理殴伤者,罪减三等。”相比较,明律增加了殴伤的程度,对女性的要求稍显苛刻。

从妻的人身权、财产权的规定来看,明代“为人妻”的法律地位,基本上沿袭汉代以来传统社会中家庭主妇的身份和地位,即遵循“三纲”之一的“夫为妻纲”的原则,从而形成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