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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绝对主婚权存在的情况而言的。在父母之命的前提下,这种归责原则无疑是多余的,“直系尊亲属主婚的罪只坐主婚人,嫁娶者无罪。”从结婚到离婚,从认定到处罚都有着严格的程序。在这种不断被程序化的婚姻制度下。宗族的集体决议代替了个人意志。自由在整个婚姻程序中被刷新的无影无踪。

三。“一妻”地位维护的变化及原因分析

在中国古代社会,法律制度的继承性和稳定性表现的极为明显。就“一妻”地位维护而言,具有典型特点的集中在秦、唐、明三个朝代。前文历史考察告诉我们,这种延续背后,中国古代法制对“一妻”地位的维护在不断强化。明清时期甚至对纳妾做出严格的限制。与此同时,女子的法律人格也在不断分解弱化,无论是“一妻”还是“多妾”。到底是什么因素促成了中国古代社会从秦朝到明朝对“一妻”地位维护的一脉相承并不断强化呢?又是什么因素导致了“一妻”地位维护的强化和作为其内容的女子的法律人格逐渐弱化的自相矛盾呢?笔者认为儒家思想在这一变动中充当重要角色。

正如前面所说,一定的罪名是建立在一定的法律制度之上,而法律制度必然受制于社会制度。中国古代社会,特别是封建社会专制主义的确得到极端强化。但这种专制正如魁奈所说是“合法的专制主义”,是法律上的专制主义。它建立在明智的和确定不移的法律基础之上。皇帝执行这些法制,并审慎地遵守这些法律。因而皇帝的权力要受到制约。中国封建社会建立在科学的和自然规则上的政治制度,是科学和自然规律的发展结果。在这种社会状态下皇帝的权力虽然是至高无上的,但他也绝不可以不遵循一定形式,只凭个人意志,毫无理由地剥夺臣民的财产或生命。由此我们显然不可以将“一妻”地位维护出现的原因归结为统治者的个人意志。

众所周知,从秦汉到明清夫权在不断强化,而前文考察得出的结论是“一妻”地位维护在强化。笔者认为二者并不矛盾。因为在这里夫和妻并不是对称概念。如前文所述,“一妻”地位的维护笔者主要从夫妻关系、妻妾关系两个方面。关键在于,夫妻关系中“一妻”是以制度层面出现,而在妻妾关系中,“一妻”以实体层面出现。制度的强化和主体本身的弱化是“一妻”地位维护的重要特点。笔者认为,这是儒家思想异化后,自身的矛盾在制度上的反映。

在上述的分析之后,我们强烈地感觉到了儒家思想在秦汉之后的“精神分裂”。它一方面在努力沿袭自己的传统,时刻谨记天下苍生、人间秩序。另一方面为了维护一定秩序它又依附于某种制度,甚至不惜增添神秘色彩,借助谶纬迷信。不可否认,儒家思想从产生始,思考问题的出发点就是政治而非“人”本身。这是由其思想的根源决定的。儒家思想产生于“礼崩乐坏”的春秋战国时代,政制规范的混乱狼籍,凸现了当时社会精神家园的丧失。而寻觅重建政治秩序的精神方向,就是儒家思想的原动力。先秦儒家认为春秋战国的精神丧失是因为“小人”当政,“君子”失势。而君子何以成人,“君子思不出其位”是谓正名。因而正名是整个秩序重建的起点。“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为人君,止于仁;为人臣,止于敬;为人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