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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束了。民事訴訟來說,大陸系的法庭基本只開一次,多的兩次,罕見三次。刑事案亦然。英美系就不同了,法官不是主角,但是也不排除有些辯護律師隨便過場,特別是法援案。這也不能過於苛責律師,因為很多法援案價格是定死的,沒幾個錢,有責任感的律師要正常調查案子,需要自己貼不少錢進去。

多數案件通常在警方偵查階段已經掌握有嫌疑犯認罪書和比較充足的物證,開庭的時間和次數也不需要太多,事實清楚就足夠了。

諸如阿強案中嫌疑人不承認自己殺人的庭審,也要看辯護律師,大多數人是不具備自辯的能力。

檢控官念完,大家看被告辯護席,今天出庭的是曹雲、高山杏和陸一航。曹雲先站起來:「根據檢控官所說,死者沈適是八點三十分進入洗手間,而我有證據證明,我的委託人是在八點二十八分左右離開洗手間,前往倉庫。」

檢控官道:「請辯護律師說明。」

曹雲道:「我想請我的第一位證人。」

第一位證人是死者沈適的父親沈冰的行政秘書。

曹雲道:「你好,證人,請說明下案發當天晚上將近八點左右你所遭遇的事。」

秘書回答:「我是一名行政秘書,對一些小事比較敏感。當時我上洗手間,完事之後洗手,發現沒有洗手液。離開洗手間看見穿了米黃色pa服裝的男子……」

「對不起,你所說的人在不在法庭上?」

「就是他,就是被告。」秘書指阿強。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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