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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地赋税征收基本上沿用唐宋以来的两税法,田赋分夏税、秋粮两次缴纳。纳米麦者称为“本色”,纳钱、钞、绢或以其他物产代输者称为“折色”。税率因地而异,有不同的“科则”,差别很大。为便于征收,各州县划分粮区,每粮区设置粮长一名,以地多纳粮多的大户担任,负责该区税粮地催征、验收和解运,同时也协助里长进行基层管理。役有正役,有杂役。正役以里甲为单位轮充,亦称里甲正役。每年由里长一名督率一甲十户应役,称“见年”或“当年”,其余九里长与九甲人户在此后九年内依次应役,称“排年”。里甲正役的主要工 作,是协助粮长催征钱粮,协助官府维持治安、拘捕罪犯,办运上贡物料(通常是当地特产),支应官府公用等等。除此之外官府所派之役统称杂役,亦称“杂泛”,其名目、数量的伸缩性更大,主要包括官府差遣、仓库、驿递、土木工程等工作,粮长亦属杂役之列。杂役基本上是临时佥派,佥派标准则以黄册所载丁、粮状况为主,分为三等九则,丁粮多者任重役,丁粮少者任轻役。

明朝中期,土地兼并和社会贫富分化逐渐加剧,官绅大户百般逃避赋役,中下户地赋役负担不断加重,每至于破产流亡,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政府地财政收入。同时赋役尤其是杂役差编之法繁琐混乱,胥吏上下其手,弊端丛生。改革赋役制度地要求日益高涨,很多地方官已开始因地制宜进行变革。神宗初年张居正当权,将赋役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行,是即“一条鞭法”。一条鞭法以简化赋役征发的项目和手续为基本原则,规定各州县以白银为单位通算每年地正、杂役费用,得出一个“役银”数目,然后“量地计丁”,即按照丁、粮两项标准将其分摊到每家每户头上,每粮一石征银若干。丁一人征银若干,最终与该户的田赋(亦折银)合并征收。此法归并了原来复杂的赋役名目,征收手续简便,而且量出制入进行分摊,使民户预知缴纳数额,官吏不易作 弊。赋役统一折银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百姓纳银代役,受到的国

束缚有所削弱,田赋折银则可免去运输和官吏挑剔之 收标准也比以前佥役时更向田亩偏重,有利于无地少地地农民。

明朝后期。里甲制逐渐瓦解,开始采取新的户籍管理制度保甲制。其重点在维持地方治安,与佥役无关,划分也因而比里甲更为灵活,每保所辖甲数和每甲所辖户数均不固定。保甲长的委派不论资产,而主要选用“才力为众所服者”。保甲的册籍只书写籍贯、丁口,不载财产状况和户籍类别。但里甲制并未取消,只是渐趋有名无实而已。

除了这三大民户以及相应的户籍管理制度外,还生活着另外一类人群,他们都统称为“贱民”

“贱民”主要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奴婢,其数量是相当大的。第二类是佃仆,也就是地主、富户、官僚等家庭以契约合同雇的家庭仆 人、仆户。他们的身份比奴婢身份稍高一点,但人身关系也部分隶属主人。也是“贱民”。第三类是社会上未被承认的一般平民,包括乐 户、丐户、惰民、(音dn蛋)户、世仆、伴当等等。第四类是雇工 人。这四类人同属“贱民”等级,无社会地位,人身受到歧视。但这四类“贱民”的等级又不完全相同。奴婢地社会地位最低。他们是贱民的最低等第。他们不能与“良民”通婚,他们的子女也为“贱民”;佃仆和主人也存在着人身隶属关系,他们不能参加科举考试。连穿戴都不能与“良民”一致。要穿有“贱民”标志的衣服、鞋子。他们和奴婢有所不同:佃仆为主人服役是按条文规定的。而奴婢是无条件的,佃仆的人身只是部分隶属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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