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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转引自刘石吉:《明清时代江南市镇研究),第63页。
②《正德华阳县志》,转引自刘石吉:《明清时代江南市镇研究》,第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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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帝制晚期这种乡村与市镇之间存在紧密联系的社会特点,不仅反映在已经高度商业化的江南,也在其他一些并没有那么发达的地区表现出来。①在这一时期的经济中,白银与铜钱之类的货币充溢,这不仅使得进出城市的人口流动成为可能,甚至还成为一种必要。事实上,每个农民家庭都在当地市场上从事交易,同时又通过当地市场与地区性乃至全国性的市场联系在一起。对处于前现代的中国工业来说,这意味着,即便没有大规模的城市化发展,人们仍能从事广泛的、高度理性化的生产活动。虽然,在像南京这样的地区性大都市里,确实有着不少大工场和大批城市劳工,但普遍存在于各地的,则是一种复杂精细的外包工制度,其基础则是由缺地农民的妻子儿女们所从事的手工劳动。他们可以居住在自己的村子里!,同时却直接参与大生产体系的运作。
劳动力的解撤
十六世纪以来的商业发展是伴随着一个更为自由的劳动力市场的出现而来的。土地的租赁正朝着地主与佃户之间长期契约关系的方向变化。到十八世纪,永久租佃权已在一些地区出现(在一种双重产权制度下,不同的人可以分剐拥有田面与田底的产权)。明朝初年曾实行过一种世袭身份制度,数以百万计的人均需特别注册,并被迫在特定的行业中为政府工作。满清征服中国后不久,这种制度便被正式废除了。最重要的是,从十六世纪开始的税制改革,通过特地税与劳役税合并、统一以土地为基础收税,完全废除了平民百姓的强迫劳役义务,政府则转而通过雇佣劳力来获得劳役服务。确实,到了十八世纪,挣取工资的劳动力已成为商品化经济的一种既显而易见又必不可少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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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对于“标准的市场化社区”的经典描述,是以施坚雅在成都平原所作的实地考察为基础的。虽然其他地区的情况肯定会有所不同,但“市场化社区”作为一个概念已为关于较早时期的历史研究所证实。参见施坚骓:《乡村中国的市场与社会结构》(第一部分),载《亚洲研究杂志》。第24卷第1期(1964年)。第3~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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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形式上平等的精神,本已受到了经济的强大推动,又在清政府于十八世纪二十年代宣布实行“除贱为良”并推行百姓平等的一般性政策时进一步体现出来。我在上句话中强调“百姓平等“,这是因为十八世纪的中国仍然是一个等级差别极大的社会,高高在上的权贵们同其他人是相互脱离的。可是,通过这些法令而获自由身份的人数虽然很少,但由于其象征性的意义,却使得采取这一行动显得相当值得。很显然,“除贱为良”的目的在于通过废除平民中的“贱人”身份,使得“臣民”这一群体不因其中特殊下层社会集团的存在而显得杂乱无章。对于这些法令为什么会在十八世纪二十年代发布的确切原因,我们仍不很清楚。但从更一般性的角度来看,这肯定同满人对汉人上层地主的不信任有关(这些被解放的奴仆正是依赖这些上层地主为生的);同时,这样做既是对汉人长期以来划分社会等级的做法的一种嘲弄,也表达了征服者的某种“仁慈”,从而使得满清政权能够更好地高居于相对来说已无显著差异的芸芸众生之上。给予平民以形式上平等的做法。同清代第三位皇帝——弘历的父亲胤禛的专权行为与理性思维风格是一致的。“除贱为良”法令所使用的语言暗示,诸如山陕乐户或安徽伴当之类的奴役状态的存在,并没有历史上的特殊依据,因而,在宏大的清帝国面前,所有的平民本来便是平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