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6部分 (第2/5页)
多!虽说按道理,你的商标和l干妈的只是有点像,法律上说混淆或者不混淆,都在两可之间。但是实践当中,法院很容易被在先案件的思路影响的,虽然我们国家不是判例法……”
李义风说的绝对是大实话。
虽然华夏不是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国家,但是不管世界上哪个国家,那么又臭又长的判决文书,法官在拟定的时候也不可能每一次都让书记员一个字一个字敲一遍。
通用的套路桥段,想想都知道是ctrlc+ctrlv的。
冯见雄挑起这个官司之前做的那些前期工作,虽然还没最后临门一脚,把l干妈推上“驰名”的宝座,但在打假个案中已经能起到不小的作用了。
这么条分缕析地说了半天,试图让委托人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邓长春终于有些不耐烦,但也知道不能硬来,就摊牌说:“那你说说,这个案子按你说的道理,该怎么处理?”
李义风连忙剖析道:“这个案子么,实打实判,按照目前的《商标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是这么回事:
首先,你的那几个商标,虽然里面也带了‘干妈’之类的字眼,图标也跟对方很像,但毕竟不是100%相同。
其次,你的这几个商标,当初注册下来的时候,也是合法的对方当时已经比你更早在《尼斯商标分类表》的第30大类下注册了‘l干妈’,但第29类还没来得及联合注册。而你却在对方第30类开用、第29类没下来之前,抢了个时间差,利用你当时‘实际使用证据较充分’的优势,恶意抢注下来了。
所以,理论上对方没有驰名的话,就不能‘跨类保护’把你在别的类上的‘恶意注册’挤掉。
现在的问题是,对方很有可能会驰名,而且看架势已经准备得差不多了。如果法院这次类比驰名处理的话,按照现有法条,你将会‘只能在有证据证明的在先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但不得再扩大使用’的限制我现在的主要工作重点,就是帮助你搜集、完善证据链,把你‘在先实际使用’的范围给证明出来,让法庭采信。”
《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并不是很多外行人想的那样,好像一个商标驰名了之后,就能很霸道地把一切相似、混淆的商标都灭了。
事实上,法律是留了一个“保护在先使用”的口子的。
比如,历史上09年国内的iphone商标案,就是这样一个典型的例子:苹果公司的iphone商标,在国内是2009年才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也就是可以霸道地跨类灭绝一切混淆者。
但是,在2007年iphone在大洋彼岸刚刚发布、还未进入中国市场时,当时国内就有一家皮具企业抢注了第18大类“皮具、箱包、雨伞”下的“iphone”商标。
苹果公司当然是很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巨头,乔老贼也不会犯“忘了在某些国家注册iphone”商标的低级错误。
但问题在于当时苹果公司在国内的经营范围核定中,是没有做皮具的,所以它哪怕想把iphone的第18大类商标注册下来,也是没有资格的。
所以。苹果公司只是做到了“在全世界所有国家把iphone这个商标的第9类(电子产品)、第38类(电信/通讯)、第42类(互联网科技)商标给注册下来”(也就是苹果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里允许的,都尽量注下来)
然后,那家抢注了第18大类iphone的皮具企业,就在国内卖了好几年“iphone牌皮质手机套”。
苹果公司看着只能干瞪眼,直到09年iphone4开始进入中国、因为销量足够好,导致iphone商标被成功评为全国驰名。
驰名之后,苹果公司就腾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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