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部分 (第3/5页)

看得很专心,连广告也不放过。

后来,寸头说:“快要过年了,我要回家了。”

我想,我也快要回到报社了,回到家了。

第二天凌晨,我们带着警察来到了那幢陈旧的居民楼里。

那时候天还没有亮,警察拍打着七楼和八楼的防盗门,我听到里面一片混乱,八楼的灯光亮了一下,又匆忙熄灭了。警察喝令他们开门,但是没有人答应。

后来,来了开锁师傅,两层楼房的防盗门和木门才被打开了。这个传销窝点的30多人无一漏网。他们根本就没有想到警察会来,此前也有人跑出去了,但都相安无事。他们想着,这一次警察也不会来。

但是,警察来了,他们一个个垂头丧气,如丧考妣。

我要回了报社给的2800元钱和自己200多元的生活费,寸头也要回了自己的钱。几个传销头领被抓起来,而其余的人都遣散了。

听那位浓眉大眼的警察说,他们在搜查房间时,看到被褥下有一本《连锁销售实用资料》,还有很多零钱、护身符等等小东西小玩意,他们判断这里可能隐藏着身份更为特别的人,经过排查,居然找到了一名网上逃犯,这名网上逃犯是名独脚大盗,他在这个传销团伙里技痒难耐,见什么偷什么,居然连我藏在衣服下摆里的小册子也偷走了。几个月前,网上逃犯东窗事发,就金盆洗手,也幻想着通过传销发财。

然而,很多传销分子中毒已深,他们遣散后,也不愿回家,还会互相联络,再次组织传销。对此,执法部门也无可奈何。

我在很多天后,曾经就传销的事情咨询过一名律师,他解释说: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来追究传销头子的刑事责任。但是,这些定罪牵扯到非法所得,而要准确找到非法所得,非常困难,因为传销团伙中毒很深,他们会有意包庇传销头子,少说或不说自己的“投资”金额,所以,在无法达到一定的标准时,就无法对传销投资进行定罪。这个标准一般是五万元。

2009年,刑法修正案“组织领导传销罪”出台后,将有组织、有领导进行传销活动的行为定为有罪,并不需要等到其有非法所得。但是,由于“组织领导传销罪”没有一个具体的追诉标准,形成怎样的等级层次,发展到多少人,才可以定位“组织领导传销罪”?刑法中没有具体的规定和解释。

即使到现在,想给传销定罪,难!

而对于那些中毒极深的传销分子,更难以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抓了,也只能放;放了,他们继续加入传销团伙,就只能继续抓。

整治传销,任重道远。

【暗访黑医窝点】

从传销窝点回到报社的那天,报社正在进行机构调整。采访部被分成了好几个部门,除原来的时政新闻部、社会新闻部、热线新闻部等部门之外,还增设了深度报道部和一个记者站。这个记者站的工作地点在一座沿海城市。也是从那年开始,这张报纸开始了大肆扩张,今天,它已经覆盖了这个省份的多个主要城市,甚至还包括省外一些主要城市。

我们这批见习记者中,留下的全部转正。事实证明了,这批留下来的记者都实力超常,多年后,他们都成为了独当一面的媒体老总,或者享誉业界的顶尖高手。

那天黄昏,我和主任相约来到江边。

夜晚的江边一如既往地幽静,时而会有穿着运动衣衫的人跑过,矫健的步履显得很自信。还有打太极拳的老人,一招一式显得优裕自如。江风阵阵吹来,让人感到有点寒冷。江面上还有游船驶过,七彩灯光装点在船舷边,闪烁不定,如在梦境。

几个月前,我们也曾经在江边散步,我们对着江面大声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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