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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坚持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我们党在中国这样一个经济文化落后的发展中大国领导人民进行现代化建设,能不能解决好发展问题,直接关系人心向背、事业兴衰。党要承担起推动中国社会进步的历史责任,必须始终紧紧抓住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紧紧把握住这一点,就从根本上把握了人民的意愿”。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这是增强执政合法性的最基本途径。一个不能发展经济、不能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的政治体系,其合法性是极其脆弱的。我们党强调发展是第一要务,正是抓住了合法性建设的最核心途径。发展才是硬道理,保持经济稳步增长是维护政治稳定的重要条件,也是执政党和政府的政治统治有稳固合法性基础的关键。当然,我们还必须注意,这里所说的发展,是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发展,是政治、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在这种发展中,经济增长尽管占有重要地位,但不是排他的,而应该是与政治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基本同步的。可喜的是,科学发展观已经引起执政党的高度重视,并已在实践中努力推行。其最重要表现就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并提出“五统筹”的目标和任务,即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十六届三中全会所倡导的科学发展观是对中国发展实践经验教训的科学总结,我们要在现代化建设中努力贯彻。其实,从发展政治学的观点看,发展绝不仅仅是经济增长,如亨廷顿就曾分析过,发展中国家发展的目标包括增长、公平、*、稳定以及自主五大方面。我们不能把发展简单地等同于经济增长,而应该追求政治、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只有在这种全面发展基础上的有效性或政绩,才能为合法性提供稳固的基础。

第二,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强化法理型权威,提高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认同与支持。我们前面已经引述过李普塞特的合法性定义:合法性是指政治系统使人们产生和坚持现存政治制度是社会的最适宜制度之信仰的能力。这一定义就特别强调了合法性就是人们对政治制度的认同。学术界早已公认,在当代社会,法理型权威是维护社会统治的最可靠权威形式,当代社会统治形式应该是一种法理型统治。按照韦伯的定义,法理型统治是“建立在相信统治者的章程所规定的制度和指令权利的合法性之上,他们是合法受命进行统治的”。也就是说,法理型统治是建立在被统治者对制度、规则的认同之上的。一个政治体系,如果能够建立起公众对其制度的认同与支持,那么,该体系的合法性基础将是最为稳固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不管该体系下政府能否实现稳定的经济增长,公众都将相信他们的制度。这样即使经济停滞或经济绩效不好,人们也只是对特定的政府管理不满,而不会对这个国家的制度不满,人们也只是觉得具体掌权人有问题,而不会觉得政治秩序与政治制度有问题。这时如果有危机的话,也只是纯粹意义的政府危机,而不会有政治危机,也就是说整个政治体系是稳固的,最多只是政府领导人会因绩效不好而承担政治责任(这是*政治的正常现象)。美国著名政治学家伊斯顿曾指出人们的政治支持对象包括政治共同体、体制、当局三个层面。这三个层面是可以分开的:一个人可能不支持具体的统治者,但可能会拥护这个国家的制度与体制;或者一个人可能会不喜欢这个体制,但他可能会拥护自己的祖国这个政治共同体。比如,对一个美国和平主义者而言,小布什发动了伊拉克战争,那么他会对小布什不满(从而在下一次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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