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部分 (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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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0年以来;法律允许建立科学的、职业的、专业的、艺术的或者业余爱好的协会与联合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协会(即非政府组织)应该处于国家的控制之下;向“挂靠组织”注册登记。登记的条件是;官方机构(行政机关、国家或党组织;国有企业)对认可的协会提出形式上的建议;同时承担规定的保护责任。因为这些承担保护功能的组织也实施监督组织的职能;其领导对协会的过失行为负有责任;因此;如果涉及(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利益或者个人关系时;这些协会组织是有准备的。这些协会的目标、建立方式以及与国家组织的关系表明;国家(党)和团体之间存在相互交错的联系。协会通常努力吸纳知名的党政干部作为荣誉成员或者“顾问”;以求获得政治保护和社会承认。尽管具有独立的利益;但是它们不是压力集团;而是根据庇护原则解决问题和冲突的关系团体。但并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协会和联合会首先代表党和国家的利益。市场的扩展、政治解放和社会自治的不断增加;产生了允许自下而上自发形成的协会存在的社会压力。在一个不允许存在独立的政治或组织并行结构的社会;没有交错;利益代表和参与国家与利益集团之间的协商过程是不可能的。在目前状况下;中国市场社会需要这样的交错;只有这样;社会团体才能保持一定程度的政治参与;协会也可以通过挂靠的国家组织对政策施加影响。
根据民政部公布的有关资料;2003年已登记的协会有133 340个;其中:职业和专业协会37 638个、行业协会39 149个、学会37 968个、专业组织17 284个、基金1 268个、由港澳和海外成员构成的协会33个。该统计没有把地方协会和数百万农民的专业协会涵盖其中。县级以下的协会和组织通常也没有统计;因为它们不必要求注册。从功能上看;这些协会可以分为:经验交流或追求共同的爱好(学会和业余协会);追求共同的经济或社会利益(企业或行业协会;具有社会目标的协会或NGO组织);社会群体联盟;如企业家或个体户协会;官方的宗教协会等等;追求国家利益的对外组织或个人(如由官方建立的华侨协会、台湾人亲戚社或者友谊社);为了获得额外的财政资金或为了实行独立活动;如由国家机关建立的科技协会;等等。
根据领导的任命和资金来源;各种不同的组织主要包括:官方组织、半官方组织和民办组织三种。官方组织的领导必须得到党和国家机关的认可;由国家提供资金;半官方组织的领导来自组织内部;其资金来源于国家或者自筹;民办组织则是通过官方许可自下建立的;资金由自己解决。所有这些组织形式的运作都处于党和国家的监督之下;它们的目标和影响也由政府控制;不是独立的机构。但不能排除这些组织在党(国家)与其成员(像个体户协会、私人企业家、职业或行业协会)之间发挥中介桥梁作用;甚至拥有一定的行动空间。
中国公民社会:现在与未来(8)
官方和私人领域的不断分化;使国家从部分社会领域大量退出;这就给予了协会较大的行动空间;也扩大了社会空间和自治范围;从而建立起针对国家行为的社会表达平衡机制。有学者认为;通过利益协会或团体渗透进国家和政党之中;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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