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部分 (第3/4页)
权存在等等,大多数都是由法治规范做出安排的。例如,选举权被认为是至高无上的权利,“是选举权让人们成为公民……选举权是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等所有权利的基础”,而恰恰是宪法和选举法对选举权做出了制度性、程序性和权利性的安排,才使得选举权的享有和行使有所依凭。在社会主义法治对*的规范引导方面,既有禁止性的界限,也有奖励性的机制,更有大量“当为”性要求。
再次,社会主义法治对*的行为引导。在*的操作层面上,具体*权力的运行或者*权利的行使,多数情况下表现为特定*主体的具体行为。对于具体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等主体来说,*的运行则进一步表现为*主体的具体行为(活动)与法定制度、法律规范的互动,“除非人民在其行动中受到一般规则的制约,否则,无法保证它的意见是有益的或明智的”。法治对于各*主体的行为负有引导之责:(1)通过法治宣传教育等形式,使*主体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现代法治精神。(2)通过立法,制定各种法律规范,把执政党和人民对于享有*权利和行使*权力的要求,对于实施*行为的形式、层次、限度等的要求,用国家意志的方式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律化,保证*权利(权力)的正确运行,防止*行为的滥用。(3)通过行政机关的正确执法、司法机关的公正司法,处理好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关系、行使权力与承担责任的关系、具体*行为与具体法治规范的关系等等,引导*主体在法治轨道上和范围内实施*行为。(4)通过教育、规范、激励、惩戒等多种形式和方法,引导公民、尤其是工作人员自觉履行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在一个法治的*国家里,即便是那些担任公职的人也得受法律和司法的约束。”更重要的是,社会主义法治要通过立法分配正义,通过执法实现正义,通过司法校正正义,防止在*体制下发生利益的根本冲突、贫富的两极分化和公权力的*,防止*的异化。“一个国家实现*化之后,如不制定并实施有关法律来解决利益冲突、贫富不均和贪污*问题,脆弱的新体制就有被个人敛财求富行为破坏的可能”,社会主义*政权就有可能被颠覆。
当代中国语境下的民主与法治(13)
(三)社会主义法治对*的规制
*无论是作为国家权力、国家制度,还是作为公民的权利,不仅具有许多积极重要的价值和功能,同时也存在许多与生俱来的弊端和局限性。“有一个*政体并不意味着就有一个功能良好的政府”,“一种*制如果选择去摧毁允许非暴力不一致和冲突解决方法出现的制度框架,那将是自杀……自我约束不仅是允许的而且也是一种义务……多数人必须限制他们自己的权力以保证仍将存在会学习的多数人”。*运用不当,会发生像“*”那样“大*”的浩劫,也会发生像德国希特勒法西斯利用*攫取政权那样的悲剧。在一定条件下,“*不过是另一种不可避免的斗争形式,而人们将通过这种形式的斗争来决定‘谁在何时并以何种方式得到什么东西’的问题”。可见,*并不一定能够必然地导致善、正义、和平、信任、稳定、和谐、秩序等目标的实现,“*化并不必然带来经济增长、社会和平、管理效率、政治和谐、自由市场……”*有时还可能产生与人类理想相反的结果。“*是个好东西”或者“*是个坏东西”,都不是无条件的,*成为“好东西”的条件之一,就是应当运用(或者通过)法治对*予以规制。“法治国家,即法治下的*国家,由法律控制、约束其所有活动。”“*是个特别而又受限制的理想”,因此,规制*是法治保障*、制约*的一种方式,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防止或者减少*可能产生的弊端,最大限度地发挥*的正向功能。
1。 社会主义法治对*的第一项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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