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部分 (第3/4页)

这两人团团围住,并开始对他们拳打脚踢,使姚姓船夫受了重伤。

一个匆匆赶来调查此事的捕役收缴了净庄的物品,对之并连同姚姓船夫船上的行李物品一起,进行了搜查,并没有发现任何可疑的物件(诸如剪刀等剪人发辫的工具,或是用来害人的迷魂药粉,等等)。然而,周围的人们是如此激愤,使他实在不敢擅自放走这些人。于是,他押着净庄、姚姓船夫、原告张渔夫以及其他和尚上了船,启程前往位于去苏州水路中途的木渎镇上的县丞衙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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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录副奏折·法律·其他》,乾隆三十三年九月十七日(傅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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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黑后,船停泊在木渎镇码头。捕役将其他人留在船上。自己押着净庄和尚去衙门。路上,他曾停下来向当地的兵营报到。到了衙门,他发现县丞出去了,便又押着净庄回到了营房。此时,在当地市场上,人们已得知剪人发辫的和尚被逮捕的消息,于是一大群人吵吵嚷嚷地聚集到了码头上。一批以唐华和李三为首的当地泼皮发现船上还有几个和尚,便将他们和船夫一起拖上岸来,带到了兵营。,当天深夜,几个不明身份的人上了船,偷走了那几个过路和尚的钱财衣物,姚船夫的船也被毁坏了。

现在,捕役开始担心,如果这几个嫌犯在木渎镇停留更久,恐怕会惹出大麻烦来。于是,他另雇了一条船,连夜将这批可怜的人送往苏州,让吴县知县亲自审理。因为缺乏剪人发辫的确切证据,知县判定,净庄及其同伴不过是几个守规守矩的和尚。他还进一步判定,张子法作为此事的肇始者,应对整个事件负责。可是,和尚们对自己仅仅获得了开释却并不感到满足。他们又越过知县,直接向知府衙门告状。要求对他们失落的钱财与衣物进行赔偿。尽管并无证据表明张子法本人偷过任何东西,知府仍命令昊县知县将他扣押起来,并强令他归还和尚们的钱物。

官僚机制对妖术的处理

1768年蔓延于中国东部与中部的大恐慌是以各地有关妖术的种种信念为丰富的养料滋生而成的。从细微末节来看,地区间的情况并不相同,但各地的信念中都包含有以下一些要素:在某种条件下,人的魂能够同拥有魂的躯体相分离;一个人若掌握了另一个人的魂,便可以利用它的力量来为自己谋利;若要偷取别人的魂(亦即“叫魂”),可以通过施展妖术来实现,或者可以对着已从受害者身上分离出来的某种实物(例如男人的辫梢或女人的衣襟)念咒,或者可以把受害者的名字放在一根将要打入地下的桩子的上面或底下,并在打桩时念诵受害者的名字;通过向受害者撤出粉状的迷药,可以使他在被剪去发辫时无法抵抗;受害者极可能是男性孩童;受害者会得病或死去。

在一个通过父系继承,婴儿死亡率又极高的社会里,对孩子(尤其是男童)的保护,是生活中唯此为大的事情。在清代,人们对大多数疾病的原因还不甚清楚或存有误解,因此,当孩子患病的时候,便不能排除这是否因妖术引起的可能。那些本来便与超自然事物打交道的人(如和尚与道士),在人们按情理的推想中掌握着操纵超世俗事务的种种手段(例如,大概是从密书中抄录下来的符文咒语),也就最有可能是妖党术士一流了。

那么,省里的官员们对这一切究竟是如何看待的呢?这里存在着三种可能。官员们可能相信,关于叫魂妖术的种种流言纯属胡说八道,根本不曾发生过这种事;他们也可能认为,尽管一些犯罪分子也许真的会剪人发辫,或会将人名打人桥桩。但这充其量只是民间的一种迷信行为,并不真能达到叫魂的效果;最后一种可能是,官员们不仅相信有人在从事叫魂妖术,而且也相信这种妖术确已害过人或可以害人。

通过省里官员们处理春天的妖术事件的方式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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