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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批语还特别指出,对于将桃片和臭椿片塞进别人坟墓以破坏其风水的行为,应参照本条款的第三条(即“诅咒杀人害人”)予以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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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超自然力量
国家与妖术对抗时目标模糊不清的情形,反映了它在对待超自然力量的问题上的立场暖昧不明。一方面,国家本身通过许多途径建立了与神灵世界的种种联系。它有着自己的天地崇拜,并在为自然神灵归类的同时,也为那些已被融入自身宗教体系的民间神灵归类。国家一直通过宫廷星相家从事着解读天象的活动。因此,国家很难全盘否认人与神灵之间存在着联系的现实。另一方面,国家若公开加入同那些与之处于竞争地位的不同天地崇拜的争斗,那就只能意味着它承认了它们同神灵世界存在着有效联系,从而会大大提高它们的地位。《大清律例》所使用的语言及其中包括的各种批注和案例,都无可置疑地表明,确有人在从事妖术活动。然而,这在实践中又不能不被说成是一件办不到的事情:那些人呼唤神灵而神灵不至,他们的目的只是在于“诱惑”民众加入非法团体或参与谋反。
在所有涉及到妖术的条款中,关于“惑众”的说法始终占有突出的地位。我们只能推断,这种刻板做法意在表明,国家既否认那些与之处于对抗地位的神灵存在的事实,也否认它们的力量。可是,国家将针对妖术的法规明确地置于“祭祀”名目之下,这就又揭示,若同普通人看待人类活动时精神世界深刻的内在分裂相比较,这种否认其实是多么脆弱。在《人清律例》中,以“谋反”罪名对于妖术所作的指控最为严重,但这其实只是一种认识观念上的罪行(试图预卜未来)——更何况,即使是这种指控也被上述“惑众”说法加上了一道冠冕堂皇的保护色。
我相信,我们可以从这种将叫魂行为归之于“惑众”的说法中发现恐慌因素的最重要的根源——这种因素在这个关于弘历如何同时应付妖术和削发问题的故事中是占有极为突出的地位的。普通百姓在上苍与实际政治之间起着一种调停联接的作用。一个没落王朝若是失去了天命,其信号便是民间的动乱。
反之,一个王朝若属天命所系,其象征便是百姓的安居乐业。从这一意义上来说,妖术可被视为帝王上天崇拜的一种“黑色”对立物。合法的祭祀会使百姓产生国家稳固并会给他们带来好处的信念;同样,妖术会给人造成不稳定和大难临头的印象。问题的表述与它所代表的现实是不可分割的。如果有人问起:妖术实践是否“真的”会削弱国家对于社会的控制?这实在是不得要领。真正作数的应是百姓对于妖术的反应。民间的动乱如同天象,是上天不快的迹象和手段。既然言词可以既是迹象又是手段,那么,我们对于政府为什么连在内部通信中都要小心翼翼地对待恐慌因素便不会感到惊奇了!确实,如同《大清律例》的编注者所注意到的,正是这种场合会导致“凡人即起趋避之念”。
然而,国家之所以关注妖术问题,却并不仅仅是出于对于自身政治安全的考虑。“妖术”这个词也被用作一种比喻,以便将特别残忍恐怖并涉及到某些最大禁忌(如食人生番)的罪行突出地表达出来。中国的执法者们在这里所碰到的是难解的纽伦堡悖论:某些罪行是如此不人道,以至于人间已无合适的手段能对之予以惩罚了;但这些罪行仍需受到惩罚。这也许能够解释,为什么不管妖术的存在是否能被确证,人们都会援用刑典中处置妖术的法规来对付那些最令人憎恶的罪行。某些法律——例如“十恶”中有关妖术的条款——是很难被用于实际案例的,因而在事实上也就没有产生任何案卷。但是,这些条款仍被保留在《大清律例》中。这本身就进一步证明,尽管帝制时代中国的执法者们曾一再对此予以否认,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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