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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

效益是一个经济学概念,是波斯纳的经济分析法学将其引入法学圣坛。经济分析法学中典型的效益观为“库斯定理”,库斯认为:法律制度归根到底是受效益原理支配的,法律安排实质是以效益为轴心的。(《社会代价问题》)所以我们追究“一妻”地位维护的效益价值也是十分必要的。

如前文所述,我国的封建时代多奉行一夫一妻多妾制。这种婚姻制度并不是某个圣人的凭空想象,也不是某个恶人有意要欺压妇女,而是长期实践的智慧,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甚至可以说是公正的,它尽可能平衡了各方面都必须考虑的利益。关涉“一妻”犯罪打击多妻有利于减少社会代价。在中国古代娶妻的程序非常繁琐,“聘则为妻”“六礼”等等,都是以钱财为基础的。“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命,非受币,不交不亲。”“不待父母之命,媒约之言,钻穴隙相见,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中国古代的婚礼其目的在于张扬,以显示其家庭身份、财力和脸面。所以都尽可能聘礼多、嫁妆多、排场大。史书载:汉惠帝纳鲁元公主为后,聘金“黄金2万金,马12匹”,汉平帝纳王莽女为后,聘金“黄金2万斤,为钱2万万”。上有其例,下必效尤。清代学者赵翼在谈到南北朝唯财是重的风气时说:“魏齐之时,婚姻多以财币相尚,盖起始高门与贵族为婚,利其所有,财贿纷遗,其后遂成风俗。凡婚姻无不以财币为事,争多竟少,恬不为怪”。而这亦非普通人家所能承受,势必造成一男多女的社会需要与无财可聘现实之间的矛盾。以致“近世嫁娶,遂有卖女纳财,买妇输娟,比量父祖,计较锱铢,责多还少,市井无异”。而纳妾就避免了这些繁文缛节,妾是买来的,根本不能行婚姻之礼,更不能具备婚姻的种种仪式,而这种买金相对于婚礼之财是微不足道的,这就保证了家庭财富的最大化。其次从社会效益价值上看,它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公正。社会公正对任何形态的社会都是必须的。一个缺乏公正的社会必然是一个舞弊的社会,黑暗的社会和动荡的社会。中国封建时代的社会压迫的确严重,但在它的各个阶层中还是要求公正的。一个家族的地位高低,可以从她的女儿在夫家的地位得到反映。无论是政治婚姻,还是正常婚嫁,女儿都是一个家族在社会中的代表。赵匡胤把三个女儿皆嫁给功臣之子“皆拜而敬之”。所谓“良贱有别”,封建社会等级森严,而且较为稳定,婚姻中的良贱涉及到双方的家庭利益和家庭名声,更涉及到下一代的身份地位。大家闺秀取得正妻地位岂不是理所当然。

3.“一妻”地位维护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人性的呵护和关怀

沉重的封建社会的确压抑了人性,但它并没有泯灭人性。用我们今天的眼光看来爱情应该是自由的,但我们不能用今天的意志剥夺古人思考的权利。我之所以认为重婚认定制度关爱了人性正是因为它符合中国古代婚姻爱情观的特点,也可以说它照顾了中国古代社会人们的感情世界。中国人向来是注重感情的,“中国人的感情浓烈的让人陶醉”。爱情是原始社会末期一夫一妻制形成时期产生的人类美德,“相说为婚,礼因义起”,“夫妇之际,人道之大伦也”。他们认为在婚姻上要持谨慎态度,夫妻的爱情超过了一切。夫妻之间的爱情是人类的一种特殊感情,不能用其他感情来代替。中国人具有爱情专一人文基础,特别是中国古代的女子。在封建制度下,对男女的接触严格禁止,规定“男女授受不亲”,特别是地主阶级的女子,到了七岁就要实行隔离,被紧闭在深闺,难得遇上一个异性,所以往往会一见倾心。但她们对自己仰慕得对象却没有什么了解,不过是自己想家模式的向外折射,常常会酿成“痴心女子负心汉”不幸。在当时的伦理状态下,要她们离婚改嫁是不可能的,或者说那对她是一种更大的伤害。而唯一可以让她欣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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