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部分 (第2/4页)
万余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也就不足为奇了。
正因为是上级委任制,所以也就难免出现“买官卖官”的丑剧,官在我手中,我要任命谁就是谁。这样一来,关系户找上门来了,贿赂分子也乘虚而入。云南省前省长李嘉廷突击提拔102名副厅级干部,卖官获利750多万元;而买官,作为一种利益的交换,已被不少人视为回报率最高的“投资”。在他们眼中,“官”是升值潜力最大、收益最多最快的“绩优股”,因为“当官最能发财”。
综上所述,我们完全可以看到上级委任制的用人制度的危害性了。我们在开展反腐、防腐工作中,如果不改革领导干部上级委任制,那么许多工作就无法畅通地进行。甚至一些地方政府出现的“双规”,也可以成为某些领导干部的暂时“避难所”或者筹划“丢卒保车”消化*的“议事厅”。
现在这种*现状,许多人自然觉得领导干部真的“无法无天”了?质疑起我们这个国家没有监督的部门或者机构,使为贪者没有“伸手必捉”之惧?其实又不然。应该说,我们的监督部门在宪法和法律上规定的是很多,除了纪检监察部门对领导干部实行监督外,还有人大的监督、政协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媒体舆论的监督等多种部门和形式。但是这些监督部门和形式,到底能有多大的监督力度?效果其实不言自明,是微乎其微的。在现阶段,作为平民百姓,公民义务是必须承担的而政治权力(包括监督权力)却无法充分地享受到。反腐工作到今天民间呼声是很大,但依然停留于“党内反腐”、“权力反腐”阶段。“双规”的大面积使用,可以说明*的主力军是党内分子,而反*斗争也是权力反腐,是一种近似党内权利力重组的游戏。
这场关系到整个民族发展的反*斗争,无法扩大到全民反腐,甚至很难扩大到法定的权力机构和监督机构。就拿各地方最高的权力机关——人大来说,他们行使对政府的监督权所起效果廖廖。实际上许多*分子,比如慕绥新曾被提名为鞍山市副市长,在人代会上他却落选了。可有人却把他调到省体改委当副主任。几年后,慕被提名为副省长,再次在人大落选。可他又被任命为省长助理,不久就被任命为副省长兼政法委副书记。慕绥新官运亨通,没有人“提携”行吗?可见,人大的行使的权力在许多地方政府工作中只不过是过过场,举举手的形式罢了。应该说,人大是宪法规定的中央和地方的最高权力机构,尚且无法实行监督的权利,何况受管辖的平头百姓?而中国的新闻媒体,现阶段“豢养”性太强,弄弄八卦、哄抬市场坑坑百姓是行的,至于反映民声、直抒胸臆实还发育未全。
至于公、检、法这些司法机关均属政府部门,在处理*问题和实行监督时,对同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地方一把手,很难实现这个司法权。甚至许多公检法的领导还是地方长官一手委任的。他们面对一些社会不正之气,聪明地采取一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做法,哪敢去监督?其实,这就暴露了这么一个政治事实:一旦权力走向顶峰,也就成为绝对的权利,地方长官完全可以只手遮天而做到“腐而不败”。中国的*本质上就是权力*,用权力来反腐也就掉进权力斗争的漩涡里。
权力反腐只是人管人漏洞百出,只有法制反腐才行之有效,法制管人是铁面无私,有硬杠杠,红线线,触了法制的底限就得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样,有一些领导干部即使有*的念头,也会怕制度的“紧箍咒”,而且制完全可以让*的成本加大,人大不仅要立严法,而且对*分子进行严惩,没收其所有财产,让他付出沉重的代价。同时,真正启动起人大等监督部门的权力,必须置于政府之上,有效地进行反腐惩腐。
如果*问题继续扩大,那么必然危害到中华民族的复兴大业,也将危害到执政党的长久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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