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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及的是,目前对于养老保险方面的“历史欠账”约为万亿元。对于这一部分的缺口,可以通过国有资产的专项切块,如通过减持国有股、动用部分外汇储备等方法,来陆续冲抵。

在建立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方面,国家需要做的另一方面的事情是,通过立法、监督、执行和引导,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包括制定《社会保障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修改《劳动法》,制定相关的、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并予以切实的落实;逐渐实现政府的职能由经济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转换;确立劳动监察机构的权威地位,加强劳动监察队伍的建设;妥善解决已有的征地、拆迁等问题,并防止类似事情的发生;建立同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各种社会组织和利益协调机制等等。

美国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时机对于我国具有一定的参照意义。1929~1933年的经济大萧条,给美国社会经济造成了巨大的灾难,使得美国深感全面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性。1935年,以制定《社会保障法》为标志,美国开始系统地建立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从购买力平价的角度来看,中国目前的人均GDP同当时的美国大致相仿,均为4 000多美元。况且,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我们国家现在的公共权力和公共财力,均远远超过了当时的美国;我们在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建设方面可以借鉴的各种经验与教训也要远远优于当时的美国。所以,在同样的经济条件下,在建立初级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方面,我们应当也能够比当时的美国做得更好。

显而易见的是,建立初级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的最大难点,既不在于资金问题,也不在于其工作的难度问题,而在于我们的基本理念是否实现了真正的转换。只要我们真正确立并贯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基本理念,将社会公正放到一个更加突出的位置,那么,许多具体的思路和方法也就能够作出相应的合理调整,从而改变中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现象。

吴忠民,*中央党校社会学教研室,本文选自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的《大国策》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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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中的“中国模式”(1)

探索中的“中国模式”

蔡拓

中国的改革与发展引起了世界性反响,有关“中国模式”的讨论正是这一反响的最新体现。较之我们所熟悉的“*”、“中国崩溃论”等谬论,“中国模式”的提出与讨论,不仅非常理性,而且非常严肃。因为它关涉中国发展道路与经验的总结,关涉中国与世界的关系,同时也指向全球化时代人类文明发展的未来。

“中国模式”的定位

今天所探讨的“中国模式”应该有明确的边界与限定,否则就会导致泛指意义上的“中国模式”,难以形成讨论的共同平台与基础,进而影响研究的深度与针对性。本文认为,“中国模式”可作如下定位。

首先,就其时间坐标而言,“中国模式”仅仅是指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发展道路与经验。换言之,不宜将其推演到新中国成立、中国共产党的诞生,甚至近代中国。诚然,我们有过“中体西用”的理论与实践,创造出“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也有过大跃进、三面红旗、*的历史教训。这些无不贴有中国的标签,彰显了中国的特色。但严格地讲,它们都不是今天所讲的“中国模式”,而仅仅是考察“中国模式”的历史背景。唯有划清这一边界,才能凸现出“中国模式”的时代意义。

其次,就其理论内涵而言,“中国模式”绝不是单纯的经济发展模式,而是全方位的社会发展模式。由于经济发展模式在社会发展中的基础地位,所以人们习惯于把社会发展模式简化为经济发展模式,即便是在今天关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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