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0部分 (第2/4页)

、韩两国国境,其江源地方以界碑为起点,依石乙水为界;二,中国准外国人居住龙井村、局子街、头道沟、百草沟等处贸易,日本于此等地方得设置领事馆;三,中国准韩国人民在图们江北之垦地居住;四,图们江垦地之韩人,服从中国法权,归中国地方官管辖及裁判,中国官吏于此等韩人与中国人一律待遇,所有纳税及其他一切行政上处分,亦同于中国人;五,韩人诉讼事件,由中国官吏按中国法律秉公办理,日本领事或委员可任便到堂听审,惟人命重案,则须先行知日领事到堂,如中国有不按法律判断之处,日领事可请覆审;六,图们江杂居区域内韩人之财产,中国地方官视同中国人民财产,一律保护,该江沿岸,彼此人民得任便往来,惟无护照公文,不得持械过境;七,中国将吉长铁道延长至延吉南边界,与朝鲜会宁铁道联络,一切办理与吉长铁道同;八,本协约调印后,日本统监府派出所及文武人员于两月内完全撤退。是约既成,政府以吴禄贞为延吉边务大臣。

嗣议五案协约,即新法铁道,营口支线,抚顺、烟台炭矿,安奉铁道沿线及南满铁道幹路沿线之矿务是也。新法铁道者,新民屯至法库门之铁道,政府欲借英款筑造此路,以分南满铁道之势力,日本谓系南满铁道竞争线,极力抗议。营口支线者,光绪二十五年东清铁道会社规定筑造旅顺、哈尔滨间之铁道,得设营口支线,以运送材料,俟铁道落成后拆去。日俄战争后,南满铁道归日本,政府要求日本拆此支线,日本不允。抚顺炭矿,距奉天城东六十里,日公使以此地炭矿为东清铁道附属品,利权应归日本。政府以炭山在东清铁道三十里外,不认为附属财产,日使不允;并烟台炭矿均成悬案。因安奉铁道交涉,定约如下:一,中国如筑新法铁道时,当先与日本商议;二,中国允日本营口支路,俟南满铁道期限满,同时交还,并允将该支线延长至营口新市街;三,中国承认日本有开采抚顺、烟台两处炭矿之权,日本承认该两处开采之煤斤纳税与中国,惟税率应按照中国他处最轻煤税之例,另行协定,其矿界及一切章程,亦另委员定之;四,安奉铁道沿线及南满洲铁道幹路沿线之矿务,除抚顺、烟台外,应按照光绪三十三年东三省督抚与奉天日本总领事议定之大纲,归中、日合办;五,京奉铁道沿长至奉天城根一节,日本无异议。自此南满洲大势遂一变矣。

吉长、新奉两路借款细目,旋亦议定。其后锦齐铁道、渤海渔权与领海、鸭绿江架桥、南满铁道附属电线、收买日本辽东方面军用电线及旅顺芝罘间海底电线诸交涉,次第起焉。锦齐铁道者,即自锦州经洮南至齐齐哈尔之铁道也。日本原允中国自修,惟要求昌图洮南间之铁道归日本筑造。及满洲诸协约成,英、美争锦齐铁道借款,迭与中国交涉,事皆中阻。渤海渔业与领海交涉,自光绪三十二年,中国课关东渔业团渔税,迭经日本领事要求住关东之日本人有满洲沿岸渔业权,日本渔团因避税,全出距海岸三海里外海面。东督锡良通告日本领事,谓三海里外之海面系中国领海,应准中国渔业规则课税。日本领事以三海里外为公海,反抗之。鸭绿江驾桥,联络满、韩,议定依安奉铁道契约,十五年后卖还中国。南满铁道附属电线,原中国所设,日本占有之,后取供公用,中国抗争无效。又日俄战争时,日本在南满洲所设军用电线,战局终,应归中国收买,日本初起反抗,后始归中国收买。旅顺芝罘之海底电线,系俄国布设,战时皆断绝。至此,日本要求依该海底电线直通芝罘之日本电线局,为中国所拒。卒以距芝罘海岸七里半以内之一部归中国,馀尽属诸日本。其后复有日俄协约之议,于是东三省大势又一变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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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学网站推出后一页前一页回目录回首页后一页前一页回目录回首页志一百三十四

邦交七

瑞典那威丹墨和兰日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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