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1部分 (第2/4页)
奇,丰年收,歉年卖,本是他们谋生的必然手段,无可厚非,只要将价格控制在国家与百姓还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那就还是正当的,是为‘善利之商’,官府是必须保护这一类商人的,否则国家运转就会出现血液不畅的问题。然而商人若是为逐短利而将价格不断抬高,高到完全脱离实际,以至于百姓必须破家舒困,高到朝廷必须破国兜底,那就是一种‘恶利之商’了,对这种商人必须加以打击。只是这两种商人界限模糊,有时候也很难分清楚善恶,所以行事必须慎之又慎。”
郭汾道:“只是这些人并未触及国家律令,国家若为了维护法度,却势必要姑息他们,若要打击他们,又怕乱了法度这却是投鼠忌器了。”
魏仁浦道:“这个,就要涉及到律法之根本了。”
“律法之根本?”
魏仁浦道:“就是立法之权与修法之权。而这一点,又恰恰是当前乱麻的症结所在。”
郭汾听得默然,因想起天策政权下的立法与修法的情况来。
天策政权的建立为时甚短,而且中间战争不断,没有时间从容地来进行律法建设工作,许多事情都是仓促上马,法律的订立没有也不可能形成严谨的程序。大致而言,天策大唐的律法有四个源头。
第一个自然就是唐律。这是天策大唐律法的基石,当初安史之乱以后,郭杨鲁为以及安、慕容等世家在与中原隔绝的情况下,仍然能保有许多重要典籍最根本的两方面,一个是兵法,另一个就是唐律了。
当然,由于僻处边疆,所以安西唐军的唐律也就不可能保留得像中原那么完整,而且百年迁徙,这中间遇到的变故太多,就算对已有的唐律也不可能一成不变地贯彻,故而便从实际需要中补入了许多适合西域土壤的习惯法来。
在进入疏勒之后,安西唐军开始从苟延残喘转入有向内拓展根据地的政权建设,考虑到境内各族混杂、诸教并立,极为了巩固政权又为了团结诸族,便援请诸族诸教的有识之士一起修订法律,所以如今天策大唐的律法里面便有了第三个源头来自各族各教的一些原素。
各教相同者存之,各教有歧异者则谋求一个折中的方案,若是冲突无法解决时,比如面对一神教那种对异教徒的歧视与打击,或者野蛮部族的野蛮习俗等,则由张迈居于其上,劝说甚至强制改俗!当前天策政权下的天方教比起境西的天方教已有不同,而境内的许多蛮族也逐渐文明化,这便是律法的第四个源头以张迈为首的天策中枢的意见了。
范质和魏仁浦都是有心人,两人入凉以后对天策政权进行多方面的研究,律法也是他们极为重视的一方面,这时魏仁浦根据自己的认识将天策大唐的律法源头一一分析出来,条理之清晰连郭汾也感到诧异她觉得连**官张德都未能做出这样的分析呢。
这四个源头中前三个源头在律法细则上占据了大部分的篇幅,但第四个源头以张迈为首的天策中枢的意见却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为前三项律法的保留与否,很大程度上就是出于张迈的选择。在天策军建军立国的日子里,许多律令便都是张迈在马上与郑渭、杨易、张德等人商议之后决定,书记将之纪录,公诸于众后没有遭到反对的话,这律法就算成文了。
对于天策大唐的这种立法“程序”(假如这算程序的话),魏仁浦在言辞之间没有带一点批评的意思,因为在他和范质的观念中,“圣王立法”本来就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他既然已决议入凉,心中自然是已经将张迈当做圣王了,而他的目标,以正是要辅佐这位圣王成就圣主之业,所谓“立法而为天下法”是也。
“我天策大唐在元帅之前,并无明显的祖宗规矩,”魏仁浦这句“我天策大唐”叫得一点违和感都没有,他分析到这里,说:“是以立法修法之权,在于圣王,圣王即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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