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部分 (第4/4页)

的券商实力强大,在投资银行业务的各个领域都有较大的优势,所以我国本土券商在市场份额、相关人才培训、业务创新等方面均面临考验。我国金融类公司在资本规模与实力、业务创新能力与避险方式、服务功能和市场参与范围、公司治理以及与经营模式等核心竞争力方面与境外券商相比,存在很大差距。外资券商通过合资、业务合作等途径进入我国证券市场,其先进的经营管理方式必将通过市场业务竞争的示范效应、证券机构间的广泛合作及相互的人员流动等方式良性的影响到国内的金融类公司。间而言之,我国金融类公司需要做好三方面的应对工作:一方面,尽快学习国外投行的先进管理模式和方法,以及业务经营的具体操作。必要时可以选送业务骨干到国外先进的投行进行交流和学习,或者到国外的商学院进行培训和学习。第二,尽管国外的投行有业务经营先进性等优势,但国内的金融类公司毕竟有本土优势,很多客户还是更信赖本土券商,加之业务沟通也更方便,所以,国内的投行类金融公司也应该树立信心,相信本土金融公司仍然会占据市场的主导地位。第三,加强和外资投行的合作也是一个国内券商以后应该业务上发展的一种思路。中金公司在过去的十几年中的成功就是最好的证明。

11。2我国投行发展并购业务面临的机遇与挑战(3)

(2)来自国内金融同业的激烈竞争

由于我国的投行业务的潜力巨大,尽管由于目前还在持续中的金融危机使得人们对投行类公司的尊崇不如以前,但在一年多的时间后,美国银行业的快速恢复使人们对投行业前途仍然充满期待。正因为如此,国内投行业的竞争将会非常激烈。除券商外,其它类的金融公司都想在投行的业务上分一杯羹,所以在并购业务的市场上券商 还将面临国内各类金融机构在混业经营方面的渗透与竞争。随着国内金融行业业务的全面展开,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及信托投资公司之间的业务界限逐渐被破除,所以毫无疑问,在并购业务上的竞争知会越来越激烈。各类金融公司都在寻求涉猎新的金融业务和设立更为有利的市场定位。央行和证监会相继出台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和《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为金融类公司业务的拓展建立了制度保证。《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侧重于银行中间业务的拓展,允许商业银行开办证券代理业务、金融衍生业务及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业务,体现了国国家央行鼓励商业银行向证券业务渗透的政策倾向,这也是我国商业银行在混业经营理念下抢占有利地位、与国际接轨的表现。《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则突出了证券公司组织体系方面的创新,它的实行将推动我国证券公司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一批拥有子公司、分公司、合资公司和海外分支机构、从事证券、期货、证券投资基金等多业经营的大型综合类控股集团式证券公司将涌现。例如,光大银行已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国内首家金融控股公司。随着金融混业经营探索步伐的加快,更多的国有大型银行会转型为金融控股公司。如此一来,中国内地券商将面临银行、保险、信托机构的业务渗透与竞争。例如,中国工商银行与香港东亚银行合作在香港收购了擅长投资业务的西敏证券;而中银国际则是中国银行在海外设立的金融控股的多功能投资银行;还有建设银行也在香港设立的建银国际,从事投行业务,并且取得了不俗的业绩。由此可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