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部分 (第2/4页)
力、黑恶势力甚至外国势力操纵和控制*选举的情况;由于资讯封锁或信息不对称,新闻媒体、知识精英、专家学者左右或误导*发展的现象也不罕见。
最后,*会降低效率,增加成本。“*国家并不必然比其他的政府组织形式在经济上更有效率……*国家在行政管理方面未必更有效率,它们的决策甚至可能比它们所取代的旧体制更缓慢。”*是一种政治“奢侈品”,不仅需要大量的经济、文化和社会资源,而且需要足够的时间。从操作层面的一定意义上讲,时间、经济、文化和社会资源的多少,与享有和实现*的程度正相关。*需要让人们充分发表意见和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需要经过各种程序反复协商和讨论,需要进行表决并面临被否决、搁置等不能预设的结果,因此*常常与效率形成一对矛盾。在有些情况下,发扬*越多,其效率就越低,成本就越高,于是牺牲效率、付出更多的成本就成为实行*必要的代价。*集中制、行政首长负责制、简易程序、时效制度等的设计和安排,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与效率统一起来,实现*与效率的双赢。
社会主义法治与*的关系
一般认为,法治(Rule of Law)是指法律的统治。但法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法治意味着一切人都应当服从法律,接受法律的统治。从狭义上理解,法治是指政府应受法律的统治,遵从法律。本文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使用和解释,超出了拉兹的“广义法治”的范畴,基本上把“社会主义法治”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相等同,它主要包括6个基本原则:人*权原则、宪法法律至上原则、尊重保障*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公正司法原则、监督制约公权力原则。
法治与*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冲突关系、互动关系、主从关系,抑或两者没有什么必然联系?在西方学者中,有些人认为法治(宪法)与*是冲突关系,也有人认为并非如此。美国宪法学者孙斯坦提出:“跟那些认为宪法与*之间一直存在冲突的人不同,我坚持认为两者之间并不一定存在冲突。一部宪法是否跟*相冲突,主要取决于我们拥有的宪法以及追求的*的性质。”英国学者苏珊?马克斯在论述低度*理论时把法治纳入了*政治的范畴,认为“*政治的特征”是定期选举、多党制、法治和公民权利,“*等同于举行多党选举、保护公民权利和建立法治”。约瑟夫?夏辛(Josef Thesing)也认为,“法治是支撑*国家的原理之一”,“法律思想是设计*政治体制的原则之一”,“*需要社会市场经济、社会公正以及法治”。美国学者达尔在《论*》中,更强调基础性条件对于*的决定作用。他指出,一些国家,如果它拥有有利的基础性条件,那么,似乎无论采用什么宪法,都可能实现*的稳定;而如果它拥有的是极为不利的基础性条件,则任何宪法都救不了*。从人*权原则来看,人民之所以需要*,是因为“人们必须参与法治之下的政府决策”。“对‘教条主义*派’来说……多数的意志不仅决定什么是法律,而且决定什么是好法律’。这种对*的‘迷信’导致了这样错误的观念:‘只要相信权力是通过*程序授予的,它就不可能是专横的。’”事实上,*必须受制于法治。因为,“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一样,是一个个人自由和积极性的问题,因而多数统治必须由法治加以限制。只有在这种条件下,多数原则才能明智地、公正地发挥作用”。
当代中国语境下的民主与法治(8)
在*主义*理论看来,资产阶级的*与法治包含若干深层次的内在矛盾:理论上标榜代表社会普遍利益与实践上保护资本特殊利益的矛盾,政治法律形式上的平等与社会经济事实上的不平等的矛盾,国家政权形式上的权力分立与实际上国家政权仍然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矛盾,因此,资产阶级法治与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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