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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的才是合理的。最近几年,中国学术界热衷于探讨*与宪政的关系。这种讨论在廓清共和(republic)、*(democracy)与宪政(constitution)三个概念基本含义的基础上,认为*与宪政之间存在差异:*涉及的是权力的归属,宪政涉及的是对权力的限制,二者的根本差异在于“有限政府”的概念;宪政是专制的天敌,*则未必;现代市场秩序的政治架构必定是共和、*、宪政三位一体的混合政体。这种讨论可以进一步引申的结论是,*的缺陷只有通过宪政才能得到医治,*必须是宪政的,才能避免堕落为“*的专制”的可能。
这里所谓宪政*(constitutional democracy)就是以宪政主义为根本的*制度。而宪政或宪政主义(constitutionali*),简言之,就是通过宪法和法律确立与维持对社会政治行为和政府活动实施有效控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宪政往往与“法治”(rule of law)及分权制衡(checks and balances)相联系,通过法律赋予每个公民不可剥夺的权利,同时,又对“人*权”原则给以必要的约束。因此,宪政*主要关涉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即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一方面,宪政*要求对政府权力进行法律限制,以免政府滥用权力,侵害公民权利;另一方面,宪政*要求通过法律和制度安排来规范公民行为,防止一部分公民以“*”的名义和方式对另一部分公民实施“*”。同时,宪政*必须保证公共管理的有效性和社会生活的有序性。如果说作为公共权力和公共秩序象征的政府的出现是人类摆脱自然无序状态而进入社会有序状态的第一次飞跃,那么,宪政*的发明和应用就是政治文明发展的又一次重大飞跃。可以说,政治文明特别是近代以来政治文明的发展与演进,主要是以宪政*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为标志的。因而宪政*被看成是衡量现代政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
民主之困局与出路:对中国政治改革经验的反思(4)
*化的双重任务:控制政府和规制民意
有了以上对于*的理论分析和把握,我们可以试着来回顾和审视中国的经验。在开始这一工作之前,我认为有必要简要说明我对*化的理解。
控制国家与规制民意,这是政治思想和政治实践史上的两大主题,也可以说是现代*历程中的两个伴侣。在君主和家族统治的时代,因为国家为一个君主或家族所掌控,所以,人们集中智慧来控制国家。此时,控制国家被理解为限制王权和君权,保障个人自由。后来,随着君主和家族统治的衰亡,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国家成为人民的公意机关,国家机构——政府掌控在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手中,因此,控制国家体现为限制公权,实行有限政府和责任政府。但同时,由于人民的作用在“人*权”的理念下大有无限扩张的趋势,因而在制度上如何限制*、规制民意,又成为一个新的议题。所以,今天的宪政*制度既可以看做*意识不断强化的结果,也可以看做对*的限制不断完善的产物。据此,我们完全可以这样来表述:*化实际上包含两个方面的工作,即控制政府和规制民意。
我的上述观点可以从美国立国者那里得到支持。读过《联邦党人文集》的人都知道,美国联邦党人想建立的是一个自由的强国家(有效政府),这也是今天许多人的政治目标。他们坚持认为,政府的组建应当以自由为原则,但他们也知道,“滥用自由与滥用权力一样,都可能危及自由”;“在组织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自身。”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他们希望建立的政府既是有效的,也是有限的:有效政府即“使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有限政府即“使政府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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