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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的打算。」
龜山道:「曹律師,我本人非常不希望在檔案中留下案底,這對我將來升遷和事業都將是災難性的一筆。有沒有可能打掉罪名呢?」
曹雲道:「我已經說過,過失導致他人受傷和死亡這兩個罪名我有把握。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我需要更多的信息。簡單說就一點,死者死亡的區域是否存在不定期出現的人。如果沒有,那沒問題,案子可以打。但是如果有確鑿證據證明,有人並且是多人在死者死亡附近活動的痕跡,那就沒法打。最要命的是,這份證據屬於檢察官公訴方的庭審證據,不屬於警方偵查的證據。」
警察把事情調查清楚,檢察官可以額外自己去尋找線索,警察有告知的義務,檢察官沒有義務將自己掌握的證據告知被告律師。
龜山妻子聽明白了:「曹律師認為,存在有檢察官庭審中更改控罪的可能,這可能並不算大。」
「有一定的可能。」
舉個案例,某村主任因為吞了部分錢,檢方提出貪污罪控訴,在庭審期間。檢方在法官提醒下才知道村主任並非國家工作人員,轉而控訴村主任為侵占罪。
龜山妻子問:「曹律師,為什麼檢察官不直接提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控訴呢?」
曹雲解釋道:「一種情況是檢察官老奸巨猾。我還沒說的是第二種更加可能出現的情況。檢察官很年輕,他提出的是過失致人受傷的控訴,畢竟這個罪名是不是成立還需要一番辯駁,但是這罪名優勢在被告,我相信另外兩位被告也是可以勝訴的。檢察官內肯定有能人,這時候出來提點幾句,很可能轉訴為危害公共安全罪。我剛接手案子,需要一些時間全面了解情況,剛才所說,只是目前我了解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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