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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巡抚雅尔图请定佃户交租之例,奉旨允行。臣窃谓天下之田地,……虽上熟之年,田主亦不能收十分租谷。若有荒歉,惟照收成分数交租。田主断不能收租于分数之外,佃户亦止肯交租于分数之中。业户出田以养佃,佃户力作以交租。民间交易,情可相通。若官为立法,强以必从,则挟制争夺,必滋扰累。请民田佃种,照旧交收,不必官为定例。

户部议覆:

该御史所奏似属平允。请勅下各省督抚,仍照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内谕旨,实力遵行,以杜纷扰。

因此收回了六月成命。

在这一轮提议中,提督永常是满洲正白旗人,河南巡抚雅尔图是蒙古镶黄旗人,再加上乾隆皇帝本人,几乎没有一个汉人。

对于官府蠲免劝减田租应否硬性规定成数,历来颇有些批评意见。似乎清政府就应该站在佃户立场上,否则就大错特错了似的。又似乎清朝政府可以一会站在“农民阶级”立场,一会又改换为“地主阶级”立场。这可以说都是对满洲统治的特性缺乏了解。

其实,这些不过是今人看法,在清人眼里恰是大异其趣。金文榜于《减租辨》(1863年)中,在引述了雍正十三年十一月上谕后,写道:

细绎谕文“欲照所蠲之数,履亩除租”两语,足见圣祖久有此心,并非空言。

其谓“绳以官法,则势有未能”者,亦以当时佃业,谊同亲戚,自能痛痒相关,不须官为限定耳。

又曰令“所在有司善为劝谕”者,原以此事责成有司,更无游移。

而曰“务使耕作农民有余粮以赡妻子”,则体恤农苦,至矣尽矣,蔑以加矣。至农人之隐愿,亦止于是而已矣。

若所谓“其不愿者听之”,乃正善为调剂,曲全业主体面之意。其惠爱佃农,上文业已详言,语末自不能不兼顾业户。听之不理,则业户究竟无权矣。

盖当时朝廷政教雷厉风行,莫敢阻尼,不独业户震重天语,断无不顾之理;即使业户不愿,而佃户闻圣上一番眷恤及其妻子,又谁肯竭脂膏以输业主乎?且不愿者既已听之,则亦只不愿于心而已;索诸佃不应,告诸官又不问,隐然以可减之法听佃户自为,岂非仁术之施于无形者乎?

在他看来,当时业佃双方本就谊同亲戚,痛痒相关,不须官为限定;而在政府“惠爱佃农”的政令之下,一方面,业户“究竟无权”,而“莫敢阻尼”,另一方面,佃户也不肯多交地租。这就自然达到了减租的目的,岂不正是“仁术施于无形”?'4'

乾隆十三年二月,高宗阅《山东通志》内载圣祖欲山东有身家者“减轻田租”、“赡养佃户”之谕时,又提起这一问题,谕:

今朕省方问俗,亲见民情风土,岁偶不登,闾阎即无所恃,……揆厥所由,实缘有身家者,不能赡养佃户。……夫睦娴任恤,自古为重,利岂专在贫乏,富户均受益焉。'5'

一方面谴责了“不能赡养佃户”的业户,同时,似已超出了前述蠲免的范围,而提倡一般性的减收田租。

另一方面,在实际生活中,政府通常不准加租,如直隶总督、名臣孙嘉淦说:若业户添租,“租银既重,逋负必多,一遇歉收,弃地而逃,并少租而不可得矣”,反对加重租息。同时,也有不少地方官府曾免除杂租及大斗苛求。

政府的这种态度,在对旗地的有关处理中表述得最为清楚。乾隆二年二月戊寅,上谕停止增租,夫旗人民人,均吾赤子,朕一视同仁,并无歧待。著……令该督保题,停止增添(地租)。

并于乾隆五年议定,旗地“若并未欠租而庄头土豪无故增租夺佃者,审实治罪”。

为何不许随意加租,清廷是有着自己的想法的,在嘉庆朝昭槤的案子中,有一条上谕明确表示: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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