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部分 (第1/5页)

步?摇枪 十万枝

轻机枪 八千挺

重机枪 九百挺

掷弹筒 四千个

各种炮 三百门

及所需之各种弹药。

关于粮食与服装,就地征发,由日本军予以援助。

(五)为整理晋钞,予五千万元之透支借款。

(六)在执行协议期间,一面秘密联络各*将领,一面在太原或孝义与汪主席协议合作。

(七)军费每月由南京政府支给一千二百万元。

(八)以上各条件,必须秘密地、并在可能范围内迅速施行之。

第二阶段

(一)第一阶段工作完成后,阎长官即向重庆政府敦促*和平。如不接受,则向中外宣言单独行动。

(二)第一阶段之军队部署及军队补充完成后,与日本军合作,首先肃清山西省内共产军。

为此临时支给二千万元之军马、武器费,另外每月军费为二千万元。

(三)山西(共产军)肃清后渐及华北全部,此时南京政府更供给下列武器及其他所需之弹药、汽车:

步?摇枪 十万枝

轻机枪 八千挺

重机枪 一千八百挺

掷弹筒 二千个

各种炮 二百门

(四)(晋绥军)兵力五十万,由山东、河南、河北、安徽等地补充壮丁约十万人,余由山西省内补充。

(五)恢复太原兵工厂。

(六)在此期间,联合各*将领,向和平统一方面迈进。

第三阶段

(一)负责维持华北全境治安。

(二)由南京政府支给华北善后费一万万元抚恤军民。

附带条件

(一)察哈尔、绥远问题与蒙古*之解决,概由汪、阎商议决定。

(二)西北实业公司、同蒲铁路及山西省人民公营事业董事会所辖各工厂承认完整归还,俟阎长官回来后施行。

协定自双方代表签字日起生效。

日中文各制两份,双方互换保存,日、中文各壹份。

民国三十年九月十一日

昭和十六年九月十一日

于汾阳

晋绥军代表?摇赵承绶

大日本华北派遣军代表?摇田边盛武

二、与日勾搭(8)

签字当日,赵承绶和楠山又签订了《停战协定》,全文如下:

晋绥军与日本军互为友军,彼此合作,为向共同防卫之目标迈进,订立协定如下:

第一条?摇晋绥军与日本军自即日起停止一切敌对之战斗行动。本共存共荣之旨,努力解放亚洲民族,建立新亚洲,首先铲除共产主义之破坏而密切合作。

为此交换必要之情报及宣传事宜,进行军事上的合作。

第二条?摇晋绥军自本协定缔结后,尽速向协定区域发展,日本军当予密切合作。

有关实行此项条款之具体事项另行协议决定。

第三条?摇日本军协助晋绥军之整备、训练及补充军械。对于征集粮秣,应互相协助。

附?摇则

本协定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日中文各制两份,双方互换保存,日、中文各壹份。

民国三十年九月十一日

昭和十六年九月十一日

于汾阳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