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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條例》的試行草稿。這份文稿以華國超凡事務局的名義發行,並且用了「條例」這個在華國內部頗有意味的詞彙。

在華國,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等等,都是有不同種區分邏輯的。

大致可以理解為:通過人大制定並通過的稱為法律;通過國務院以及其他地方政府制定的稱為法規;此外還有更模糊的作為「標準化規定」的政策和作為「規範性文件」的標準。

很多時候,華國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的權限大小、判斷邏輯邏輯等等都比較模糊,有些地方政策的作用,甚至比法律還高效得多。

而華國超凡事務局橫跨軍政、直轄中央的屬性,也讓他們出台的文件屬性顯得有些模糊。

根據華國《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第四條的規定,行政法規的名稱一般稱「條例」,也可以稱「規定」、「辦法」等,但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不得稱「條例」。

也因此,在了解政治的人眼中,華國這份《超凡者管理條例》的名稱顯得頗為曖昧,在本身模糊的邊界中,暗示著整個超凡事務局的相關地位。

不過,能確定的是,在很長一段時間內,這份《超凡者管理條例》,會成為華國內對於超凡者的最基本的管理要求。

「看了,」幕僚們交換了一個眼神,「畢竟這是全世界第一份正式公布出來的、關於管理超凡者的官方文件。」

「你們怎麼看?」白頭鷹國最高統領從窗邊回頭,看向了他的幕僚團,聲音裡帶著一種暗示。

「華國的思路非常……」一位幕僚斟酌了半天,最終選取了一個詞,」有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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