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部分 (第2/4页)

接受挑战。

“我的文章里不完全是这样讲的。”他简单而谦逊地说。

“不过,说实在的,您几乎是忠实地叙述了我的论点,也可以说,甚至完全忠实……(他似乎乐于承认,完全忠实。)唯一的区别只在于,我根本没有像您所说的那样,坚持说,不平凡的人一定、而且必须经常胡作非为,无恶不作。我甚至认为,报刊上根本就不会发表这样的文章。我只不过暗示,‘不平凡的’人有权……也就是说,并不是官方给予的正式权利,而是自己有权允许自己越过自己的良心这道障碍……越过其他障碍,而且这仅仅是在为了让他的思想(有时也许是可以拯救全人类的思想)得以实现,必须这么做的情况之下。您说,我的文章说得不清楚;我愿意尽可能给您解释清楚。我认为,您好像希望我这样做,也许我并没猜错吧;那么请您听着。照我看,如果由于某些错综复杂的原因,开普勒①和牛顿的发现无论如何也不能为世人所知,除非牺牲一个、十个、百个、甚至更多妨碍或阻碍这一发现的人的生命,那么为了让全人类都能知道自己的发现,牛顿就有权,甚至必须……消灭这十个或一百个人。不过,绝不应由此得出结论,认为牛顿有权任意杀人,或者每天在市场上偷窃。我记得,我还在自己的文章里对此加以发挥,说所有……嗯,例如,即使是那些立法者和人类社会的创始人,从远古时代的,到后来的莱喀古士②、梭伦③穆罕默德④、拿破仑等等,无一例外,都是罪人;单单由于这一点,他们就都是罪人,因为他们都制订了新法律,从而破坏了社会公认、神圣不可侵犯的、由祖先传下来的古代法律,而且,当然啦,如果流血(有时是为维护古代法律英勇献身而流的完全无辜的血)能帮助他们达到自己的目的,他们决不会在鲜血前止步。甚至令人奇怪的是,绝大部分这些人类的恩人和创始人都是特别可怕的、杀人如麻的刽子手。总而言之,我得出结论,所有这些人,不仅是那些伟大的,就连那些稍稍越出常轨的人,也就是说,就连那些稍微能提出点儿什么新见解来的人,就其天性来说,必然是罪人,——当然,只是在一定程度上。不然,他们就难以越出常轨;而让他们循规蹈距,不越雷池一步,他们当然不会同意,这又是由于他们的天性,而照我看,他们甚至有责任不同意。总而言之,您可以看出,到此为止,我的观点中并没有任何特别新鲜的东西。这些已经在报刊上发表过上千次,人们也看过上千遍了。至于说到我把人分为平凡的和不平凡的两类,那么我同意,这样划分有点儿武断,不过我并没有坚持说,这两类人各有一个精确的数字。我只是相信自己的主要观点。这观点就是:按照自然规律,人一般可以分作两类:一类是低级的(平凡的),也就是,可以这么说吧,仅仅是一种繁殖同类的材料;另一类是名副其实的人,也就是有天赋或天才、能在自己的社会上发表新见解的人。当然,这样的分类,可以无尽止地划分下去,但是区分这两类人的界线却相当明显:第一类,也就是那些材料,就其天性来说,一般都是些保守的人,他们循规蹈距,驯服听话,也乐于听话。照我看,他们有义务驯服听话,因为这是他们的使命,对于他们来说,这完全不是什么有伤尊严的事情。第二类人却都会违法,都是破坏者,或者倾向于违法和破坏,这要根据他们的能力而定。这些人的犯罪当然是相对的,而且有很多区别;他们绝大多数都在各种不同的声明中要求为了更好的未来,破坏现有的东西。但是为了自己的思想,如果需要,哪怕是需要跨过尸体,需要流血,那么在他内心里,凭他的良心,照我看,他可能允许自己不惜流血,——不过这要看他思想的性质和规模而定,——这一点请您注意。仅仅是就这个意义来说,我才在自己的文章里谈到了他们犯罪的权利。(请您记住,我们是从法律问题谈起的。)不过用不着有过多的担心:群众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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