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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这也是造成我国行政效率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建设滞后,甚至长期以来事实上不存在真正严格意义上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在一个法制完善的国家,政府部门及行政官员应该承担哪些责任,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当一个行政部门或政府官员因失职造成损失时,必须由相应的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长期以来,由于我国“人治”色彩较浓,政府部门和行政官员的责任是不明确的,往往没有法律上的硬性规定,所以一直没有建立起严格意义上的行政责任追究制。近几年来,我国已开始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制,一些地方政府已着手制定相应的条例,但全国还缺少统一的行政责任追究法,因此,要建立法治意义上的行政责任追究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第三,在行政责任追究的实践方面存在着避重就轻的现象。如上所说,虽然我国长期以来没有严格意义上的行政责任追究制,但不等于没有行政责任追究的实践,只是这种行政责任追究的实践带有明显的“人治”特征。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的另一个方面是,在行政责任追究的实践中,也存在着避重就轻的现象,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存在与“人治”行政也存在着密切的相关性。因为行政机关和政府官员的行政责任没有法律上的严格规定,即使有相关规定也非常含糊、抽象,这就为在行政责任追究方面避重就轻留下了空间。
正是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官员责任意识淡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建设的滞后和行政责任追究实践中的避重就轻,造成了我国行政管理中重权轻责的现象普遍存在。在我国加入WTO后,我们已经全面地卷入了经济全球化过程。市场经济的竞争是非常激烈的,在全球化的市场经济竞争中,政府必须真正承担起重大的责任。经济全球化对“轻责行政”提出了严重的挑战,为应对这种挑战,我国必须加快建立责任型政府的步伐,以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和我国经济参与国际竞争的要求。
对“非廉行政”的挑战
廉洁奉公是对行政管理以及行政管理者的基本要求。目前,总的说来,我国绝大多数从事行政管理的公务员是能够做到廉洁奉公的。但是不可否认,在我国行政管理的现实中,行政管理的不廉洁现象还大量存在,这些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部分行政官员贪污受贿现象屡禁不止。在当今中国政府官员的*案件中,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数量最多,其中又以贪污受贿案件为最。近几年查处的一些政府高级官员犯罪案件几乎都与贪污受贿有关,涉案金额少则几百万、多则数千万。更有甚者,有相当部分官员将在国内的贪污受贿所得转移到国外,造成大量的人民币外流。据公安部统计,截至2004年年底,中国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500多人,涉案金额700多亿人民币,目前抓回的贪官仅仅70余人,追回的金额更是微不足道。
第二,官场上买官卖官已非个别现象。目前在我国官场上存在的大量受贿现象,就其受贿源而言,一部分属于外源贿赂,即源自于官场外的人员向官员受贿。例如,刘方仁的亲属易某借助刘方仁的权势帮助商人刘志远以低于净资产的价格得到世纪中天国有股的股权后,从刘志远那里得到了500万元的贿赂;另一部分属于内源贿赂,即源自于官场内的成员向其上级受贿,如在辽宁发生的马德案中,绥远市的一位副处级官员向当时作为*绥远市委书记的马德送去30万元贿赂,然后马德利用其职权将这位行贿人提升为某县县长。这种内源式贿赂,多半与买官卖官有关。
第三,部分行政官员追求享受,生活腐化堕落。在目前已经查实的绝大多数*案件中,多数贪官的背后都有一个或几个情妇或“二奶”。例如,作为权倾一方的原贵州省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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