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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区别的:社团主义要求个体和组织的自治;社区则试图设置个体自治的边界;并且迄今还没有产生组织自治。然而这种发展是可以想像的:首先个体自治的程度不断增强;继而导致社区组织自治的加强;最终实现更广泛的社会自治。这无疑将增强公民社会的结构。
如果中国在发展现代经济的同时;要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就应该建立一种更强大的起控制作用的社会秩序。这样;程序和公共机构是必要的;它们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动员社会成员的时间、积极性、精力、忠诚;使之为一个或更多共同目标奋斗。在这一点上;社区能够承担这一角色。由于中国政府的发展方向是小政府;并将自己局限于制定一般经济、政治和外部的框架条件;不断退出社会和日常生活的安排;因此社区逐渐接受了纪律机构的功能;在这种机构中人们学会遵守纪律;以便自我约束;取代父亲管教式的纪律约束。这不仅是社会文明进程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合理化的一部分。
五是和谐社会和公民社会。“和谐社会”的概念首次出现在2004年9月*十六届四中全会的报告中;并由*总理在2005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中进行了阐述。*、法制、公平、诚信和社会发展的均衡是这个社会的典型特征;问题在于怎样解决社会矛盾以及以何种方式根除矛盾根源;进而实现社会的稳定。这一目的应该通过建立一个稳固的经济基础、经济和社会的公正、行之有效的法制体系和不断提高的教育水平来达到。在这个概念框架内;中产阶级扩大、低收入人群数量减小、反*等;这种社会的理想规划取代了“共产主义”的抽象目标。因此“;和谐社会”是一个不十分遥远的、可以实现的社会“理想模式”;这种社会前景美好;尽管社会矛盾依然存在;但可以得到和平解决。
“和谐社会”概念也使人想起美国社会学家阿米泰?伊兹欧尼(Amitai Etzionis)的“优越社会”。他反对由国家实施这个任务;因为那将带有一定的强制色彩;而应该由自觉的公民来完成。然而即使在现在;中国也不再涉及自上而下的命令;国家关心更多的是鼓励人们自觉实现和谐社会。就此而言;这两个概念相去并不很远;尽管框架条件不尽相同;权威的社团主义概念还是描述了中国的现状。其根本区别在于;个体自治是西方国家关注的中心;而社会的稳定和秩序才是中国的重点。
总之;培养和造就真正的社会公民;发展社区组织;促进关心社会问题的社会团体的形成和志愿者的产生;支持非政府组织的建立;并允许其开展活动;加强公共监督;比如监督机关工作人员以便减少*;发展私营经济;鼓励私营阶层参加社会政治活动;为社会公益事业贡献力量。这些都是中国加强公民社会的领域。
托马斯·海贝勒(Thomas Heberer),杜伊斯堡—埃森大学政治学研究所、东亚研究所;吴志成,南开大学欧洲研究中心、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本文选自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的《大国策》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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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协商与中国基层民主发展(1)
公民协商与中国基层*发展
林尚立
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实行的人民*的直观表述。其本意是:人民是管理国家的主体,决定国家事务。在价值上,这个取向是积极的,符合*的核心精神,即人民统治;而在工具上,即在制度上,则需要通过一套复杂而有效的制度体系来实现。这套制度体系,不仅要体现出人民对国家最高权力的掌握,而且要体现出人民在日常社会管理中能够决定自己的事务。从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角度看,人民决定自己事务的条件和能力,是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成为管理国家事务的主体的前提和基础。可见,不论在多高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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