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部分 (第4/5页)
村委会自行卖地等问题特别突出。当地的镇、村干部打着村庄改造的名义,大肆侵占耕地建楼房。
据国土资源部的统计表明,自2001年1月至2003年6月,崂山区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局在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以土地预约协议和征用通知单的形式批准征用集体土地亩,其中耕地亩;被占用土地亩,其中耕地亩;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但尚未开工建设的土地达亩,其中耕地亩。这些数字背后伴随着巨额的权钱交易,隐藏着国家利益的巨大损失,令人触目惊心。
2003年10月15日,崂山区国土资源局局长于志军因涉嫌受贿犯罪,被刑事拘留。在羁押期间,于志军先后揭发了原青岛市市长助理、崂山区委书记王雁等人涉嫌受贿之事。2004年10月下旬,王雁被捕。
王雁、于志军等人的违规批租土地窝案被移交司法机关查处,但王雁等人当时并未交代与杜世成之间有任何瓜葛,杜世成依然稳坐钓鱼台,直到2年后才落马。
因为崂山土地批租案涉及青岛市多名领导干部,是一起典型的土地犯罪窝案,所以在山东乃至全国影响巨大。此案的查处充分显示了国家整顿土地市场秩序、规范土地交易行为的决心。然而,是什么原因使这些干部屡闯违法批地的红线呢?于志军在其中扮演什么角色呢?
批租土地,老板吃肉喽啰喝汤
经过层层分析,下面开始轮到剖析于志军了。
于志军1961年3月2日生于青岛,案发前历任崂山区沙子口镇副镇长、镇长兼经济委员会主任、崂山区交通局副局长、崂山区国土资源局局长。2003年4月改任崂山区教育体育局局长半年后被逮捕。
于志军受贿案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由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据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初至2003年9月,于志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和收受45个单位和个人的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539万余元。于志军受贿犯罪行为长达8年,但主要犯罪事实集中于任崂山区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于志军在2001年4月至2003年4月任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为相关房地产开发商谋取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征购土地等方面的利益,非法索取和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400万元左右。
于志军被贿赂击倒的特点非常突出,甚至连程序都是一样的:开发商托人牵线请于志军吃饭,先交朋友铺路子,接着想方设法送来各种名目的好处。如果于志军推辞不受,开发商就称“再推辞就做不了朋友了”,于志军最终只好半推半就收下。接下来事情开始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开发商找于志军在批租土地上高抬贵手,出于各种原因,于志军大笔一挥就慷了国家之慨。这是一种渐进式的公关轨迹,官商之间由陌生变熟人,最后成为过从甚密、违背原则办事的朋友。
第七章:土地爷引发青岛官场“大地震”(5)
于志军之所以能够或者心甘情愿地违背原则,有两个原因:一是“朋友相求”,这种已经送钱的朋友是不好也不敢推辞的,一旦不签字人家一封举报信就会毁掉自己的仕途;再有一个原因是凡是需要批租的土地,大都是上面领导批转下来的,自己只是履行个手续。于志军认为,以成本核算为天性的开发商,即使是朋友也决不会把钱往水里扔,如果自己不是手握审批大权,相信最亲近的朋友也不会送钱、送物。而开发商们早已把大赌注都下在了王雁等领导身上,肉都让领导们吃了,自己只不过喝点汤而已,于是这“汤”于志军也就喝得心安理得。发展到后来,凡是自己办了事对方不开窍的,于志军就旁敲侧击提醒开发商要表示表示,如果给得少,于志军就会安排自己的妹妹登门取钱。在于志军受贿的过程中,很多大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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