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5章 策划的订单(四) (第2/3页)
”
审判员对白检说:“原告,请举证。”
白检拿出网络订单的照片和严妍发送的拒绝退货消息的手机截屏。严妍对白检提交的证据不持异议。
审判员示意严妍举证。严妍拿出一叠照片说:“这是四张照片,证明原告在说谎。幸福大街宏宇大厦1307号是朱陈婚庆礼仪有限公司。前进路康耀广场506号是秦晋婚庆礼仪有限公司。除此之外,还有两份份视频证据。”
审判员问:“视频证据证明什么?”
“证明原告已经使用过从我们公司网购的西服和花瓶。”
经审判员许可,严妍当庭播放开箱视频。审判员问白检:“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这几份证据有异议吗?”
白检显然没有防备,语气结结巴巴:“这……这两个收货地址确实是公司。这事是……是这样的。我买了之后给公司用。”
审判员继续追问:“是你作为公司的代理人,实际的买家是公司,对吗?”
“对。”
审判员当庭释法:“如果是这样,你就不是消费者了,为了生活需要而消费的才是消费者。这样就不能按照你的起诉状的要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你没有起诉的资格,你所在的单位才有资格起诉。”
白检没有反应时间,但审判员的问话他必须回答:“哦,法官,不是这样。货……货确实是我买的。”
“你前后陈述不一,以哪一次为准?”
“以这一次为准。”
“你的意思是,货是你自己买的,与公司无关,对吗?”
“对。”
审判员停顿了一下,继续问:“货款是谁付的?”
“我付的。
“你支付货款的钱从哪里来?”
“嗯……是这样,钱是我从公司借的,转到我的银行卡上。”
“收到货之后,你是怎么处理的?”
“我交给了公司。”
“公司用完之后呢?”
“我就申请退货。”
白检意识到自己掉入了一个陷阱。刚才和审判员的一问一答,看起来如行云流水,实则暗藏“杀机”。白检自知失言,但已无法挽回。
“你真无耻!”严妍突然情绪失控。
审判员厉声对严妍说:“被告代理人,请不要使用侮辱性的语言,如再犯,法庭将给予训诫。”审判员又面向白检:“被告,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吗?”
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审判员示意白检先发表辩论意见。白捡摇头晃脑,振振有词,似乎想弥补刚才输掉的一回合:“法律不是规定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吗?注意到了吗?我退货不需要理由,我这是遵守法律规定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是7天,他们店规定是15天,这两个订单,我都是在第6天的时候申请的退货。”
庭审完毕之后的第七天,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网络买卖合同也不应当例外。原、被告双方在签订网络买卖合同之时,被告是真诚地相信原告是为了生活所需而购买商品,并且相信被告不会滥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原告也利用了被告的这种信赖,如果原告事前告诉被告他将在七天内“无理由退货”,被告就不会同意与原告缔结网络买卖合同。原告的行为表明他从一开始就没有履行网络买卖合同的意愿,而是在使用商品之后行使“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来达到无偿使用商品的目的。原告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七条规定的诚信原则,,属于权利的滥用。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民法典》第七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白检不服判决,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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