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假做真时(下) (第2/3页)

人费力出庭应诉。

进入法庭调查环节,何旭照着起诉状念了一遍。审判员转向费力:“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吗?”

“不同意。”

“不同意的理由是什么?”

“我公司没有买过原告的软件。”

审判员宣布由双方举证,首先是何旭出示证据。何旭拿出两份材料说:“证据一,《技术开发合同》,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证据二,《验收证明》,证明我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

审判员问费力:“被告,对这两份证据有异议吗?”

“有异议。《技术开发合同》确实有我公司的签字和盖章,但这份合同的目的不是软件的买卖,而是为了原告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用的。《验收证明》上面虽然有我公司的公章,但目的也是为了申请高新技术企业。”

审判员又问费力:“申请高新技术企业需要提交这些材料,对吗?”

“是的,要提交合同、验收证明,来证明原告的公司收入、客户数量达到了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

审判员问何旭:“原告,你说你公司卖给被告软件,这软件的用途是什么?”

“停车场管理软件,就是自动识别出入的车牌,自动计费。”

“安装这一套软件的被告停车场在哪儿呢?”

“被告买了软件在哪里使用我不管。”

“原告,请直接回答我的问题。”

“在……在,我需要回去查。”

审判员提醒书记员把这个问题计入庭审笔录,接着又问费力:“被告,你的停车场在哪里?”

“我公司没有停车场,我公司有三个门店,三个门店的门口都是公共道路。”

“你公司有没有跟停车场签订合同,卖给他们软件?”

“没有。”

“被告,你有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供的?”

“有,我请求传唤证人罗群到庭。”

随着审判员的一句:“传证人罗群到庭。”罗群拄着拐杖走入法庭,何旭见到罗群,头不由自主地下垂。审判员核对罗群姓名、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后,问:“证人罗群,证人有义务如实作证,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听清楚了。”

“证人罗群,你知道原、被告双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事吗?”

“知道。”

“这份合同履行了吗?”

“没有履行。”

“是哪一方没有履行?”

“都没有履行。”

“为什么不履行?”

“因为合同就是假的,就是为了让何旭的公司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

“你是怎么知道的?”

“我当时是何旭公司的技术总监。”

“现在呢?”

“辞职了。”

“你跟被告有利害关系吗?比如是不是被告公司的员工。”

“不是。我现在跟双方没有关系。何旭和费力原来都是我的朋友。”

审判员宣布给原告五天时间调查被告使用这套软件的停车场地址。

“现在闭庭。”一声清脆的法槌响起。

申请罗群出庭作证是酷博士和戴聪明的主意。

五天时间过去了,何旭没有向法庭提供被告停车场的地址。法庭也没有下达判决,而是中止审理,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不久,何旭被公安机关实施取保候审措施。

又过了三个月,法院对何旭涉嫌虚假诉讼罪一案作出判决。何旭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导致法院开庭审理,妨害了司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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